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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鴻德禮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女55歲(
統一編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鴻德禮儀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鴻德禮儀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5 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40000 元,於96年1 月22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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