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8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2月28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易字第243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