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1年5月22日上午9│91年7月間某日起 │
│              │時至10時許至91年│至92年2月24日止 │
│              │10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1年度偵字│檢察署92年度毒偵│
│              │第19243號、第194│字第756號       │
│              │08號、第19712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號    │92年度上易字第  │92年度訴字第1128│
│  實│        │1841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2年8月27日     │92年10月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號    │92年度上易字第  │92年度訴字第1128│
│  決│        │1841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2年8月27日     │92年11月2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    │
│              │伍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