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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3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攜帶凶器竊盜│意圖為自己不│
│              │罪          │法之利益,以│
│              │            │無線方式盜用│
│              │            │他人電信設備│
│              │            │通信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電信法第56條│
│              │第1項第3款  │第1項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29日 │95年8月29日 │
│              │下午1時許   │下午2時2分許│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              │年度偵字第51│年度偵字第51│
│              │99號        │9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後│        │法院        │法院        │
│  事├────┼──────┼──────┤
│  實│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審│        │664號       │664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6月11日 │96年6月1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定│        │法院        │法院        │
│  判├────┼──────┼──────┤
│  決│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        │664號       │664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  │96年7月9日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備註       │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664 號│
│              │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3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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