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壹、貳)。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 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壹 │ 貳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2月14日起至95年5月│同左 │ │ │5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242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 決│95年8月9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判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242號 │同左 │ │ 決 ├───┼───────────┼───────────┤ │ │確 定│95年9月11日 │同左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