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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共同連續攜帶凶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 │例第10條第2項 ││ │ │ ││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3年1月14日上午8時起至95年│民國94年3月21 ││ │2月28日凌晨3時 │日中午12時許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基隆地│臺北地│臺北地方法院檢││偵 │ │察署 │方法院│方法院│察署 ││ │ │ │檢察署│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3 │ 94 │ 95 │ 95 │ 94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偵 │ 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9500 │3476 │ 198 │ 5883 │ 2911 ││ │ │10264 │ │ 827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 ││ ├─┬─┼───────────────┼───────┤│ 最 │ │年│ 93 │ 94 ││ │案├─┼───────────────┼───────┤│ 後 │ │字│ 訴 │ 易 ││ │號├─┼───────────────┼───────┤│ 事 │ │號│ 1129 │ 2062 ││ ├─┼─┼───────────────┼───────┤│ 實 │判│年│ 95 │ 95 ││ │決├─┼───────────────┼───────┤│ 審 │日│月│ 11 │ 1 ││ │期├─┼───────────────┼───────┤│ │ │日│ 6 │ 27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 ││ ├─┬─┼───────────────┼───────┤│ │ │年│ 93 │ 94 ││ 確 │案├─┼───────────────┼───────┤│ │ │字│ 訴 │ 易 ││ 定 │號├─┼───────────────┼───────┤│ │ │號│ 1129 │ 2062 ││ 日 ├─┼─┼───────────────┼───────┤│ │確│年│ 96 │ 95 ││ 期 │定├─┼───────────────┼───────┤│ │日│月│ 4 │ 3 ││ │期├─┼───────────────┼───────┤│ │ │日│ 18 │ 2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 ││十六年罪犯減刑│ │款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9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