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一0九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三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查,上揭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