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2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66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72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