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減為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 號),判處罰金新台幣8 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