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375巷4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