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7號2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8 月15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8,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