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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2 項│
│              │第3款             │、第1項第3款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21日      │95年12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
│              │48號              │4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易字第632 號│96年度易字第632 號│
│  實│        │                  │                  │
│  審│        │                  │                  │
│    ├────┼─────────┼─────────┤
│    │判決日期│96年5月25日       │96年5月25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易字第632 號│96年度易字第632 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96年7月23日       │96年7 月23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5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