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淑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 ├───────┼────────────┼─────────────┤ │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 │ │第三款 │第一項第三款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間│ │ │間二十三時二十分許 │二十三時五十分許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九十六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案├───┼────────────┼─────────────┤ │年 │ 字 │偵 │偵 │ │ 號├───┼────────────┼─────────────┤ │度 │ 號 │二一四八 │二一四八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九十六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案├─┼────────────┼─────────────┤ │ 後 │ │字│易 │易 │ │ │號├─┼────────────┼─────────────┤ │ 事 │ │號│六三二 │六三二 │ │ ├─┼─┼────────────┼─────────────┤ │ 實 │判│年│九十六 │九十六 │ │ │決├─┼────────────┼─────────────┤ │ 審 │日│月│六 │六 │ │ │期├─┼────────────┼─────────────┤ │ │ │日│二十一 │二十一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年│九十六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確 │案├─┼────────────┼─────────────┤ │ │ │月│易 │易 │ │ 定 │號├─┼────────────┼─────────────┤ │ │ │日│六三二 │六三二 │ │ 日 ├─┼─┼────────────┼─────────────┤ │ │確│年│九十六 │九十六 │ │ 期 │定├─┼────────────┼─────────────┤ │ │日│月│六 │六 │ │ │期├─┼────────────┼─────────────┤ │ │ │日│二十一 │二十一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折算壹日 │ │ ├───────┼────────────┼─────────────┤ │ 附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