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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13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453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287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梅 淑

               書記官 賴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6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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