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編號三、五、六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一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附表編號
三、五、六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二、
三、五、六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
二、三、五、六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四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未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攜帶凶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連續竊盜罪 │竊盜,因脫免│連續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 │ │罪 │品罪 │ │逮捕,當場施│ │品罪 │ │ │ │ │ │以強暴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329條 │修正前刑法第│毒品危害防制│ │ │第1項第3款 │條例第10條第│56條、刑法第│、第328條 │56條、刑法第│條例第10條第│ │ │ │2項 │320條第1項 │ │320條第1項 │2項 │ ├───────┼──────┼──────┼──────┼──────┼──────┼──────┤ │ 犯罪日期 │民國87年12月│民國88年5月 │民國88年12月│民國88年4月 │民國89年9月 │民國89年3月 │ │ │20日 │26日晚間11時│20日上午9時 │13日晚間9時 │15日凌晨4時 │29日起至89年│ │ │ │許 │30分許起至89│許 │30分許起至89│9月20日止 │ │ │ │ │年1月18日晚 │ │年9月16日晚 │ │ │ │ │ │間10時許止 │ │間11時許止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88│法院檢察署88│法院檢察署89│法院檢察署89│法院檢察署89│法院檢察署89│ │ │年度偵字第89│年度偵字第81│年度偵字第19│年度偵字第32│年度偵字第14│年度偵字第51│ │ │6號 │94號 │39號 │19號 │616號 │7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 實│案 號 │88年度上易字│88年度桃簡字│89年度易字第│89年度訴字第│89年度易字第│90年度易字第│ │ 審│ │第1546號 │第713號 │756號 │695號 │2704號 │71號 │ │ ├────┼──────┼──────┼──────┼──────┼──────┼──────┤ │ │判決日期│88年11月2日 │89年3月28日 │89年7月7日 │90年7月30日 │90年7月30日 │90年7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判├────┼──────┼──────┼──────┼──────┼──────┼──────┤ │ 決│案 號 │88年度上易字│88年度桃簡字│89年度易字第│89年度訴字第│89年度易字第│90年度易字第│ │ │ │第1546號 │第713號 │756號 │695號 │2704號 │71號 │ │ ├────┼──────┼──────┼──────┼──────┼──────┼──────┤ │ │確定日期│88年11月2日 │89年6月5日 │89年10月26日│90年10月28日│90年10月28日│90年10月28日│ │ │ │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未合於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未合於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件 │3款 │3款 │件 │3款 │3款 │ │條例 │ │ │ │ │ │ │ ├───────┼──────┼──────┼──────┼──────┼──────┼──────┤ │ 減刑刑期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叁月│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 │ │ │拾伍日 │拾伍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