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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7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97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九十六年訴字第九0三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18日              │95年10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649號           │度毒偵字第64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6年度訴字第943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7月16日               │96年7月1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三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7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