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6 月17日因犯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6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95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