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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2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20日及同年4 月7 日犯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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