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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5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О八九О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

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犯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已經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七二號),而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施用第一級毒品        │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
│        │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                      │計逾七日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
│        │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95年6 月8 日下午5 時55│95年8 月29日上午9 時15│自95年8 月31日凌晨零時│
│        │分許                  │分許                  │起至同年9 月7 日凌晨1 │
│        │                      │                      │時止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4755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6090號  │95年度偵字第22821 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91號    │95年度訴字第3262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939號  │
│實├──┼───────────┼───────────┼───────────┤
│審│判決│95年8 月25日          │95年12月15日          │95年12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91號    │95年度訴字第3262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939號  │
│判├──┼───────────┼───────────┼───────────┤
│決│確定│95年9 月29日          │96年1 月11日          │96年5 月7 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褫奪公│(已減刑)            │(已減刑)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備   註 │⑴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72號裁│
│        │  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伍月又拾伍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5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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