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號

發還贓證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榮澤何俏美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梅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捌萬元應發還予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之空油桶遭被告甲○○竊取後,業經被告出售予資源回收場,扣案贓款即為被告出售聲請人所有之空油桶所得之款項,為此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竊取之空油桶確為聲請人所有,此業據本院審理屬實,而被告亦供稱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八萬元為其出售空油桶所得,依刑法第349 條第3 項規定,該扣案之八萬元自具贓物之性質,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發還聲請人。至聲請人雖聲請發還九萬八千元,惟依卷附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之記載及被告之供述,扣案贓款之金額為八萬元,聲請人聲請發還九萬八千元,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榮澤

法官 何俏美

法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