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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6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另前開案件復經本院裁定分別減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另前開案件復經本院裁定分別減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                          │項                        │                          │                          │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14日              │95年11月28日採尿時起回溯96│95年7月11日               │95年7月11日               │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3965號            │度毒偵字第6178號          │度偵字第16321號           │度偵字第1645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413 號        │96年度壢簡字第456號       │96年度易字第55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8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4日                │96年3月30日               │96年5月30日               │96年9月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41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456號       │96年度易字第55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82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5月14日               │96年5月14日               │96年6月25日               │96年10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公權期間或罰金│(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                          │
│額            │第3956號裁定)            │第3956號裁定)            │第5851號裁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6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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