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執他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該局93年1 月27日刑鑑字第0920238694號鑑驗通知書1 份在卷可憑,是該扣案手槍1 支屬違禁物無誤。又本案被告甲○○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嫌乙節,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2月2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判決無罪確定,復有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