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9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原名簡建志
- 即被告
- 號(
- 選任辯護人
-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列有串證之虞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8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斟酌本案已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96年12月26日宣判,認應准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