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