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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邱滋杉吳為平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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