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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吳為平陳可薇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事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八日、八月八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同年十月四日當庭宣示,發生效力。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四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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