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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崔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8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65 號)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及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

一、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2年4 月3 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3902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 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乙○○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2年11月28日以92年度訴字第163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3年1 月2 日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94年5 月10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監,於同年6 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放,復於前揭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2月22日凌晨約1 、2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7巷14號4 樓住居處內,將海洛因摻水稀釋置於注射針筒內,以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乙○○係警方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於95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到場採尿,送驗後其尿液中呈有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欄所載 (如附件起訴書)外 ,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及協商訊問程序中之自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二、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公設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本件經檢察官、被告及公設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其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累犯,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1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第455 條之11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附記事項:

(1)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並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以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未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被告於施用後即已丟棄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爰不另行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 秉 君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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