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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潘政宏陳月雯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何豐行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22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後因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本院各於96年9 月22日、96年11月22日、97年1 月22日、97年3 月22日、97年5 月22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在案。而被告所犯殺人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4 日宣判,判處無期徒刑,並禠奪公權終身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述羈押事由與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7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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