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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斯偉張淑華蘇昭蓉

原告
萬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化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1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蘇昭蓉

              書 記 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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