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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榮澤蕭世昌何俏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告
福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己○○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卯○○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壬○○
原告
寅○○
原告
辛○○
上十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勝裕
被告
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易字第11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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