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81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富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壢監裁字第裁五三-C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富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所有人,於汽車裝載時,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壹次。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富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號三五七-HF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由邱錦旺駕駛,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八分許,在台北縣泰山鄉○○路與全興路口處,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查獲「載運橋樑鋼板,會同司機過磅,總重三萬九千四百四十公斤,超載四千四百四十公斤」。原處分機關因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號三五七-HF由邱錦旺所駕駛之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載運之物品為橋樑鋼板,係不可分割之整體物,且紅單上員警也註明為整體物,故本件違規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即裝載整體物品超重之規定)裁罰,惟原處分機關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即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之規定)裁處,原處分機關認事用法顯有違誤,難令人甘服,故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按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如有違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處罰;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若有違反,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依前開條文,可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係為處罰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所設之規定,至若載運之貨物屬於整體物品而無法分開裝載,且重量超過該載運車輛核定之總重量者,雖非不得載運,然須請領臨時通行證始得憑證行駛,否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參以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與同條項第二款間相較,該第一款係指一般貨物(即整體物除外)而言,並未處罰「超重」之情形,若有超重,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處罰;反之,該第二款對於「整體物品」之「超重」既已處罰,自不能再適用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足證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係對於汽車載運超重之一般規定,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則係針對裝載整體物品超重所為之特別規定至明。 ㈡依本件舉發違規通知單之記載,本件違規車輛所載運之物品為「橋樑鋼板」,此經異議人之代理人甲○○到庭說明表示:此物乃焊接完成之橋樑箱樑,運送至工地後,要直接吊裝於橋墩上,無法拆裝成較小單位分開運送等語,而證人即本件舉發違規之警員吳榮輝則於本院證稱:本件舉發違規時,該違規車輛確係載運異議人代理人所描述之物無訛,是本件違規車輛所載運之物品確屬無法分開裝載之整體物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有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為警舉發當時所載運之物品既屬一不可分割之整體物,且裝載後車重已超過核重三十五公噸,復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處罰,而非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一萬五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尚有未洽,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異議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