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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林哲賢錢建榮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告
振泰櫸木

      扶手企業

      社即丙○

      ○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003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林 哲 賢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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