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振泰櫸木 扶手企業 社即丙○ ○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0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林 哲 賢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