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豐行律師
- 被告
- 振泰櫸木
扶手企業
社即丙○
○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003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