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0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20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56年5 月15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6年5 月1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56 年5月10日生」誤繕為「民國56年5 月15日生」,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