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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9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9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本件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鄭 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96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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