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9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9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本件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