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被告
-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統聯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之1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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