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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徐培元曾家貽林孟宜

原告
乙○○
原告
丁○○
被告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統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曾 家 貽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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