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乙○○ 之1號 丁○○ 被 告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統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曾 家 貽 法 官 林 孟 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