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14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8041號),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5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減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民國95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得如附表之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循線查獲,始得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 本件被告先後5 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均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減刑條件,爰均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 主 文 │ │號│ │ │ │ │ │ ├─┼────┼──────┼───┼────┼────────┤ │1│95年12月│桃園縣龍潭鄉│柯美玲│新臺幣(│丁○○竊盜,累犯│ │ │20日晚間│中央街189 巷│ │下同) │,處有期徒刑肆月│ │ │11時許 │2 弄6 衖14號│ │200 元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前車號0483-M│ │ │月。 │ │ │ │N 號自用小客│ │ │ │ │ │ │車內 │ │ │ │ ├─┼────┼──────┼───┼────┼────────┤ │2│95年12月│桃園縣龍潭鄉│乙○○│棉質手套│丁○○竊盜,累犯│ │ │21日下午│中央街225 號│ │乙雙 │,處有期徒刑肆月│ │ │5 時許 │「鳳凰商店」│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前 │ │ │月。 │ ├─┼────┼──────┼───┼────┼────────┤ │3│95年12月│桃園縣龍潭鄉│戊○○│15元 │丁○○竊盜,累犯│ │ │21日下午│中央街201 號│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6 時許 │前,車號R3-8│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629 號自用小│ │ │月。 │ │ │ │客車內 │ │ │ │ ├─┼────┼──────┼───┼────┼────────┤ │4│95年12月│桃園縣楊梅鎮│丙○○│鐵窗鐵條│丁○○竊盜,累犯│ │ │下旬某日│高楊北路旁茶│ │3 支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園內倉庫前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 │ │月。 │ ├─┼────┼──────┼───┼────┼────────┤ │5│96年1 月│桃園縣龍潭鄉│甲○○│1000元 │丁○○竊盜,累犯│ │ │6 日上午│中央街189 巷│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11時許 │2 弄6 衖街口│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車號2523-D│ │ │月。 │ │ │ │N 號自用小客│ │ │ │ │ │ │車內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