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號 選任辯護人 宋志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魏里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原係東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業務員,負責運送貨物並代收款項等職務。詎甲○○於任職期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先後自附表所示時日(原起訴書誤植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附表侵占陳鵬展交付費用時間95年10月13日為95年10月18日、侵占東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交付費用新臺幣1,260 元為侵占林宏一交付費用新臺幣1,260 元),將附表所示之客戶所交付之費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總額高達新臺幣16,260元(原起訴書侵占總額誤載為5 萬餘元,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罪,且宣告一年六月以下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規定: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客 戶 │ 侵占金額 │ 所犯之罪 │ 宣告刑 │減刑後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 ├──┼──────┼──────┼─────┼────────┼──────┼──────┤ │ 1 │95年10月17日│俞泰工業股份│ 3,250元 │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有限公司 │ │業務侵占罪 │ │ │ ├──┼──────┼──────┼─────┼────────┼──────┼──────┤ │ 2 │95年10月18日│陳鵬展 │ 6,000元 │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3 │95年10月19日│廖美琪 │ 4,381元 │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4 │95年10月24日│林宏一 │ 1,260元 │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5 │95年10月25日│邱鋒津 │ 1,369元 │刑法第336條第2項│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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