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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4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伍包(驗餘合計淨重伍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柒陸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伍包(驗餘合計淨重伍點貳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柒陸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89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2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 罪之有期徒刑乃接續執行至93年11月4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93年12月2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竟於95年8月15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縣蘆竹鄉○○路○段350號6樓610室搜索前之某時,在某不詳處所,以新臺幣3 萬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陸續分別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欲供己施用。嗣為警在甲○○前開住處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5包(驗餘合計淨重5.2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驗餘合計淨重1.7614公克)。

三、附記事項:

㈠按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院93年1月7日發布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達淨重5公克以上,即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標準第2條第2項復規定,所稱淨重係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查本件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5包合計淨重達5.24公克,顯已逾前開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5 公克標準,自應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1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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