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審易字第48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原名黃家祥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50、80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一「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故買贓物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二「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事 實 一、丙○○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4年3 月1 日,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2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4年4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承租車輛ZZ-1089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方法,竊取如附表一所示液晶電視、數位相機及DVD 錄放影機等財物(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得手後置入上揭自用小客車內,載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5號甲○○所經營之「恆立商行」處變賣,甲○○明知係屬竊來之贓物,為圖轉賣後可賺得利潤,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每台液晶電視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代價買受6 台(如附表二所示),供己轉售予他人牟利,丙○○共得款 48,000元。嗣於96年1 月19日晚間10時許,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竊盜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竊盜部分核與附表一被害人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又關於被告甲○○故買贓物部分,經被告丙○○之指述綦詳,且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雖被告就故買贓物之時間敘述與或有所稱時間在被害人失竊之前部分,因被告甲○○多次收購贓物,時間認知難免有誤,其故買贓物之時間應以被害人所述遭竊之時間後為是,附此敘明。從而本件竊盜、故買贓物之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甲○○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丙○○所犯6 次竊盜犯行及被告甲○○所犯6 次故買贓物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丙○○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丙○○素行不佳,正值年輕力壯之階段,不思努力向上,為購買毒品而竊取他人之財物,對於被害人身心、財務造成危害不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之各罪,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審酌被告甲○○於丙○○屢屢出售液晶電視,恣意未查,反以訂立切結書之方式欲逃避責任,雖其價值尚非至鉅,惟不該漠視他人財產權利,並影響被害人尋回贓物之可能性及其素行、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尚非鉅大、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所犯之罪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各減其宣告刑至二分之一,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科刑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斟酌檢察官之建議及被告之意願,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令被告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以資警懲。 三、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第2 項規定: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地 點│竊盜方法│ 竊得財物 │ 證 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減刑後之宣告刑│ ├──┼───┼────┼────┼────┼──────┼────────────┼────────┼───────┤ │ 一 │丁○○│96年1月2│桃園縣龍│侵入住處│32吋國際牌液│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刑法第320條第1項│有期徒刑貳月 │ │ │ │日上午8 │潭鄉中山│徒手竊取│晶電視1台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之竊盜罪,處有期│ │ │ │ │時30分許│村北龍路│財物 │ │②被害人丁○○於警詢中之│徒刑肆月。 │ │ │ │ │ │25巷31號│ │ │ 指述。 │ │ │ │ │ │ │ │ │ │③被告丙○○現場指認照片│ │ │ │ │ │ │ │ │ │ 2張。 │ │ │ │ │ │ │ │ │ │④監視錄影帶行竊現場翻拍│ │ │ │ │ │ │ │ │ │ 照片2張。 │ │ │ ├──┼───┼────┼────┼────┼──────┼────────────┼────────┼───────┤ │ 二 │葉玉嬌│96年1月8│桃園縣龍│侵入住宅│「奇美牌」32│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刑法第320條第1項│有期徒刑貳月 │ │ │ │日上午9 │潭鄉復興│徒手竊取│吋液晶電視1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之竊盜罪,處有期│ │ │ │ │時許 │路45巷5 │財物 │台 │②被害人葉玉嬌於警詢中之│徒刑肆月。 │ │ │ │ │ │號 │ │ │ 指述。 │ │ │ │ │ │ │ │ │ │③遭竊現場照片4張及被告 │ │ │ │ │ │ │ │ │ │ 丙○○現場指認照片2張 │ │ │ │ │ │ │ │ │ │ 。 │ │ │ ├──┼───┼────┼────┼────┼──────┼────────────┼────────┼───────┤ │ 三 │己○○│96年1月8│桃園縣龍│侵入住宅│「東元」30吋│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刑法第320條第1項│有期徒刑貳月 │ │ │ │日下午6 │潭鄉龍星│徒手竊取│液晶電視1台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之竊盜罪,處有期│ │ │ │ │時5分許 │村龍青路│財物 │ │②被害人己○○及證人賴昭│徒刑肆月。 │ │ │ │ │ │12巷5號 │ │ │ 安於警詢中之指述。 │ │ │ │ │ │ │ │ │ │③被告丙○○現場指認照片│ │ │ │ │ │ │ │ │ │ 2 張。 │ │ │ │ │ │ │ │ │ │④監視錄影帶行竊現場翻拍│ │ │ │ │ │ │ │ │ │ 照片1張。 │ │ │ ├──┼───┼────┼────┼────┼──────┼────────────┼────────┼───────┤ │ 四 │乙○○│96年1月 │桃園縣龍│破壞屋內│「BENQ」32 │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刑法第321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 │ │ │ │11日上午│潭鄉東華│玻璃潛入│吋液晶電視1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第2 款之毀越安全│ │ │ │ │8時30分 │街23號 │行竊 │台 │②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設備竊盜罪,處有│ │ │ │ │許 │ │ │ │ 指述。 │期徒刑捌月。 │ │ │ │ │ │ │ │ │③被告丙○○現場指認照片│ │ │ │ │ │ │ │ │ │ 2張及被害人乙○○指認 │ │ │ │ │ │ │ │ │ │ 照片2張。 │ │ │ │ │ │ │ │ │ │④被告丙○○指認監視錄影│ │ │ │ │ │ │ │ │ │ 帶行竊現場翻拍照片2張 │ │ │ │ │ │ │ │ │ │ 。 │ │ │ │ │ │ │ │ │ │⑤被害人乙○○指認監視錄│ │ │ │ │ │ │ │ │ │ 影帶行竊現場翻拍照片1 │ │ │ │ │ │ │ │ │ │ 張。 │ │ │ ├──┼───┼────┼────┼────┼──────┼────────────┼────────┼───────┤ │ 五 │劉惠慈│96年1月 │桃園縣龍│侵入住宅│「西屋」32 │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刑法第320條第1項│有期徒刑貳月 │ │ │ │11日下午│潭鄉復興│徒手竊取│吋液晶電視1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之竊盜罪,處有期│ │ │ │ │2時許 │路103巷 │財物 │台 │②被害人劉惠慈於警詢中之│徒刑肆月。 │ │ │ │ │ │42號 │ │ │ 指述。 │ │ │ │ │ │ │ │ │ │③遭竊現場照片3張及被告 │ │ │ │ │ │ │ │ │ │ 丙○○現場指認照片2張 │ │ │ │ │ │ │ │ │ │ 。 │ │ │ ├──┼───┼────┼────┼────┼──────┼────────────┼────────┼───────┤ │ 六 │戊○○│96年1月 │桃園縣龍│侵入住宅│聲寶牌液晶電│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刑法第321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 │ │ │ │17日晚間│潭鄉北龍│徒手竊取│視1台,另DVD│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第1 款之夜間侵入│ │ │ │ │9時30分 │路25巷69│財物 │錄放影機、點│②被害人戊○○於警詢中之│住宅竊盜罪,處有│ │ │ │ │許 │號 │ │唱機等財物搬│ 指述。 │期徒刑捌月。 │ │ │ │ │ │ │ │至屋外惟未及│③被告丙○○現場指認照片│ │ │ │ │ │ │ │ │搬走。 │ 2張。 │ │ │ │ │ │ │ │ │ │④被害人戊○○指認照片2 │ │ │ │ │ │ │ │ │ │ 張。 │ │ │ └──┴───┴────┴────┴────┴──────┴────────────┴────────┴───────┘ 附表二: ┌──┬────────┬──────────┬───────────────┬────────┬───────┐ │編號│ 地 點 │故買之贓物及買進價格│ 證 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減刑後之宣告刑│ ├──┼────────┼──────────┼───────────────┼────────┼───────┤ │ 一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32吋國際牌液晶電視1 │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刑法第349條第2項│有期徒刑壹月 │ │ │路65號之恆利商行│台,新臺幣8000元。 │ 院審理時之供述。 │之故買贓物罪,處│ │ │ │(二手3C 產品流通│ │②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有期徒刑貳月。 │ │ │ │商店) │ │ 院審理時之指述。 │ │ │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份及銷贓切結書1張。 │ │ │ │ │ │ │④被告丙○○指認銷贓處所照片6 │ │ │ │ │ │ │ 張。 │ │ │ ├──┼────────┼──────────┼───────────────┼────────┼───────┤ │ 二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奇美牌」32吋液晶電│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刑法第349條第2項│有期徒刑壹月 │ │ │路65號之恆利商行│視1台,新臺幣8000元 │ 院審理時之供述。 │之故買贓物罪,處│ │ │ │(二手3C 產品流通│。 │②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有期徒刑貳月。 │ │ │ │商店) │ │ 院審理時之指述。 │ │ │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份及銷贓切結書1張。 │ │ │ │ │ │ │④被告丙○○指認銷贓處所照片6 │ │ │ │ │ │ │ 張。 │ │ │ ├──┼────────┼──────────┼───────────────┼────────┼───────┤ │ 三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東元」30吋液晶電視│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刑法第349條第2項│有期徒刑壹月 │ │ │路65號之恆利商行│1台,新臺幣8000元。 │ 院審理時之供述。 │之故買贓物罪,處│ │ │ │(二手3C 產品流通│ │②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有期徒刑貳月。 │ │ │ │商店) │ │ 院審理時之指述。 │ │ │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份及銷贓切結書1張。 │ │ │ │ │ │ │④被告丙○○指認銷贓處所照片6 │ │ │ │ │ │ │ 張。 │ │ │ ├──┼────────┼──────────┼───────────────┼────────┼───────┤ │ 四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BENQ」32吋液晶電視│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刑法第349條第2項│有期徒刑壹月 │ │ │路65號之恆利商行│1台,新臺幣8000元。 │ 院審理時之供述。 │之故買贓物罪,處│ │ │ │(二手3C 產品流通│ │②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有期徒刑貳月。 │ │ │ │商店) │ │ 院審理時之指述。 │ │ │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份及銷贓切結書1張。 │ │ │ │ │ │ │④被告丙○○指認銷贓處所照片6 │ │ │ │ │ │ │ 張。 │ │ │ ├──┼────────┼──────────┼───────────────┼────────┼───────┤ │ 五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西屋」32吋液晶電視│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刑法第349條第2項│有期徒刑壹月 │ │ │路65號之恆利商行│1台,新臺幣8000元。 │ 院審理時之供述。 │之故買贓物罪,處│ │ │ │(二手3C 產品流通│ │②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有期徒刑貳月。 │ │ │ │商店) │ │ 院審理時之指述。 │ │ │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份及銷贓切結書1張。 │ │ │ │ │ │ │④被告丙○○指認銷贓處所照片6 │ │ │ │ │ │ │ 張。 │ │ │ ├──┼────────┼──────────┼───────────────┼────────┼───────┤ │ 六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聲寶牌液晶電視1台, │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刑法第349條第2項│有期徒刑壹月 │ │ │路65號之恆利商行│新臺幣8000元。 │ 院審理時之供述。 │之故買贓物罪,處│ │ │ │(二手3C 產品流通│ │②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有期徒刑貳月。 │ │ │ │商店) │ │ 院審理時之指述。 │ │ │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份及銷贓切結書1張。 │ │ │ │ │ │ │④被告丙○○指認銷贓處所照片6 │ │ │ │ │ │ │ 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