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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林孟宜林孟宜

  • 當事人
    甲○○丁○○指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74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被   告 丁○○ 共 同 指定 辯 護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魏里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雖預見其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姜琮琛」成年男子所屬逃漏稅集團承諾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代價,邀其擔任虛設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乃有其不法目的,竟仍因貪圖蠅利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不確定故意,交付其國民身分證與該男子,自91年12月20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6 號-2「谷英資 訊有限公司」(下稱谷英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該男子明知谷英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竟自92年1 月至93年9 月12日止,在無實際進貨之事實下,取得附表一所示魔力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之虛偽統一發票共計87張,金額合計104,532,000 元,進項稅額5,250,900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金額;並於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下,以谷英公司名義,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62紙,金額總計40,383,196元,由真實名籍不詳之人持交附表二所示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2,019,16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⑴93年9 月13日起,逃漏稅集團將谷英公司之地址移至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村○○○路100 巷13號,再以前揭方式,使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不確定故意之丁○○,擔任谷英公司名義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自93年9 月13日起至94年2 月28日止,在無實際進貨之事實下,取得附表三所示尚泓興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之虛偽統一發票共計13張,合計25,100,000元,進項稅額1,25 5,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金額;並於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下,以谷英公司名義,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6 紙,金額總計5,949, 033元,由真實名籍不詳之人持交附表四所示上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總計297,45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⑵前揭逃漏稅集團明知丙○○於民國92年間未在谷英公司任職並領有工資,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製作92年度支付薪資與丙○○之相關薪資資料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該年度辦理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出申報,使納稅義務人谷英公司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致谷英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丙○○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⑶該逃漏稅集團自93年11月起,又使丁○○擔任址設於桃園縣中壢龍平里龍壽新村126 號1 樓「立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嘉興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立嘉興業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之事實,竟仍基於幫助他人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3年11月起至94年6 月止,在無實際進貨之事實下,取得附表五曠良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之虛偽統一發票共計9 張,合計10,530,000元,進項稅額526,500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金額;並於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下,以立嘉興業公司名義,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24紙,金額總計10,868,582元,由真實名籍不詳之人持交附表六碩欣建材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協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543,42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分別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甲○○任谷英公司負責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新臺幣/元) │ │ ├──┼─────┼───┼──┼──────┼─────┤ │ 1 │魔力城數位│92.06 │ 27│ 10,758,000│ 537,900│ │ │科技股份有│ 至 │ │ │ │ │ │限公司 │92.12 │ │ │ │ ├──┼─────┼───┼──┼──────┼─────┤ │ 2 │福興國際企│92.10 │ 1│ 540,000│ 27,00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3 │盛興廣告行│92.10 │ 4│ 5,400,000│ 270,000│ ├──┼─────┼───┼──┼──────┼─────┤ │ 4 │晶湛企業有│92.12 │ 2│ 7,100,000│ 355,000│ │ │限公司 │ │ │ │ │ ├──┼─────┼───┼──┼──────┼─────┤ │ 5 │順發旺實業│92.12 │ 6│ 19,550,000│ 977,500│ │ │有限公司 │ │ │ │ │ ├──┼─────┼───┼──┼──────┼─────┤ │ 6 │翔愉資訊有│92.12 │ 1│ 2,800,000│ 140,000│ │ │限公司 │ │ │ │ │ ├──┼─────┼───┼──┼──────┼─────┤ │ 7 │立華科技有│93.02 │ 12│ 17,220,000│ 861,000│ │ │限公司 │ │ │ │ │ ├──┼─────┼───┼──┼──────┼─────┤ │ 8 │恩派爾科技│93.04 │ 9│ 21,150,000│ 1,057,500│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9 │優廣角有限│93.06 │ 13│ 10,800,000│ 540,000│ │ │公司 │ │ │ │ │ ├──┼─────┼───┼──┼──────┼─────┤ │ 10 │立至企業有│93.08 │ 9│ 7,060,000│ 353,000│ │ │限公司 │ │ │ │ │ ├──┼─────┼───┼──┼──────┼─────┤ │ 11 │汶盛國際有│93.08 │ 3│ 2,640,000│ 132,000│ │ │限公司 │ │ │ │ │ ├──┼─────┼───┼──┼──────┼─────┤ │總計│ │ │ 87│000000000 │ 5,250,900│ └──┴─────┴───┴──┴──────┴─────┘ 附表二:甲○○為谷英公司負責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新臺幣/元) │ │ ├──┼─────┼───┼──┼──────┼─────┤ │ 1 │吉高科技股│92.08 │ 11 │ 4,999,300 │ 249,96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 │同益國際事│92.12 │ 4 │ 2,500,000 │ 125,00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3 │尚友廣告有│93.04 │ 9 │ 2,500,000 │ 125,000│ │ │限公司 │ │ │ │ │ ├──┼─────┼───┼──┼──────┼─────┤ │ 4 │兆前企業有│92.12 │ 11 │ 3,410,000 │ 170,500│ │ │限公司 │ 及 │ │ │ │ │ │ │93.04 │ │ │ │ ├──┼─────┼───┼──┼──────┼─────┤ │ 5 │銀色夥伴廣│92.12 │ 4 │ 1,248,896 │ 62,446│ │ │告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6 │合心媒體企│92.12 │ 2 │ 1,125,000 │ 56,25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7 │遠陽國際行│92.10 │ 21 │ 24,600,000│ 1,230,000│ │ │銷有限公司│、 │ │ │ │ │ │ │92.12 │ │ │ │ │ │ │、 │ │ │ │ │ │ │93.02 │ │ │ │ ├──┼─────┼───┼──┼──────┼─────┤ │總計│ │ │ 62│ 40,383,196│ 2,019,161│ └──┴─────┴───┴──┴──────┴─────┘ 附表三:丁○○任谷英公司負責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宙廝實業有│93.10 │ 4 │ 12,000,000│ 600,000│ │ │限公司 │ │ │ │ │ ├──┼─────┼───┼──┼──────┼─────┤ │ 2 │產鑫企業有│93.12 │ 1 │ 1,100,000│ 55,000│ │ │限公司 │ │ │ │ │ ├──┼─────┼───┼──┼──────┼─────┤ │ 3 │尚泓興業有│94.02 │ 8 │ 12,000,000│ 600,000│ ├──┼─────┼───┼──┼──────┼─────┤ │總計│ │ │13 │ 25,100,000│ 1,255,000│ └──┴─────┴───┴──┴──────┴─────┘ 附表四、丁○○任谷英公司負責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上聯國際展│94.02 │ 2 │ 579,428│ 28,972│ │ │覽有限公司│ │ │ │ │ ├──┼─────┼───┼──┼──────┼─────┤ │ 2 │華欽電腦有│93. │ 4 │ 5,369,605│ 268,480│ │ │限公司 │ │ │ │ │ ├──┼─────┼───┼──┼──────┼─────┤ │總計│ │ │ 6 │ 5,949,033│ 297,452│ └──┴─────┴───┴──┴──────┴─────┘ 附表五、丁○○任立嘉興業公司負責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曠良實業有│ │ 2 │ 1,230,000 │ 61,500│ │ │限公司 │ │ │ │ │ ├──┼─────┼───┼──┼──────┼─────┤ │ 2 │唐陶紡織企│ │ 1 │ 2,000,000│ 100,00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3 │智通興業有│ │ 1 │ 1,100,000│ 55,000│ │ │限公司 │ │ │ │ │ ├──┼─────┼───┼──┼──────┼─────┤ │ 4 │尚泓興業有│ │ 1 │ 700,000│ 35,000│ │ │限公司 │ │ │ │ │ ├──┼─────┼───┼──┼──────┼─────┤ │ 5 │產鑫企業有│ │ 4 │ 5,500,000│ 275,000│ │ │限公司 │ │ │ │ │ ├──┼─────┼───┼──┼──────┼─────┤ │總計│ │ │ 9 │ 10,530,000│ 526,500│ └──┴─────┴───┴──┴──────┴─────┘ 附表六、丁○○任立嘉興公司負責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碩欣建材有│ │ 4 │ 5,000,000│ 250,000│ │ │限公司 │ │ │ │ │ ├──┼─────┼───┼──┼──────┼─────┤ │ 2 │請看廣告事│ │ 3 │ 2,761,904│ 138,096│ │ │業有限公司│ │ │ │ │ ├──┼─────┼───┼──┼──────┼─────┤ │ 3 │財團法人天│ │ 1 │ 921,905│ 46,095│ │ │主教會台北│ │ │ │ │ │ │教區 │ │ │ │ │ ├──┼─────┼───┼──┼──────┼─────┤ │ 4 │台灣大昌華│ │ 1 │ 47,619│ 2,381│ │ │嘉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5 │閎安營造有│ │ 5 │ 1,300,000│ 65,000│ │ │限公司 │ │ │ │ │ ├──┼─────┼───┼──┼──────┼─────┤ │ 6 │弘典國際有│ │ 1 │ 179,048│ 8,952│ │ │限公司 │ │ │ │ │ ├──┼─────┼───┼──┼──────┼─────┤ │ 7 │剛松股份有│ │ 4 │ 400,000│ 20,000│ │ │限公司 │ │ │ │ │ ├──┼─────┼───┼──┼──────┼─────┤ │ 8 │崇治企業有│ │ 2 │ 163,100│ 8,155│ │ │限公司 │ │ │ │ │ ├──┼─────┼───┼──┼──────┼─────┤ │ 9 │政誼興業股│ │ 3 │ 95,006│ 4,7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 │ 24 │ 10,868,582 │ 543,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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