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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因故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既於緩刑期前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而受拘役之宣告確定,又再故意犯竊盜罪,顯非偶蹈法網或惡性輕微有所悔悟,足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1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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