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7 號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9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5 年,並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民國92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前即91年3 月18日更犯偽造文書罪,並於前開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刑法關於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4年1月7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4年1 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及第76條規定」。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12月16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 年確定乙節,有上開刑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既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受上述緩刑宣告確定,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之宣告確定者,於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間內,故依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撤銷緩刑宣告即第75條、第75條之1 等規定。
三、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本院經核閱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其緩刑5 年之期間內以95年度易字第8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月31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認與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