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2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12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保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2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緩刑4 年,並於95年11月23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6年1 月28日凌晨3 時10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6年5 月3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認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既於緩刑期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顯非偶蹈法網或惡性輕微有所悔悟,足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2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