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2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被 告 辰○○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963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943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詳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附表三所示本票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詳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附表三所示本票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卯○○、辰○○為兄弟,2 人共同成立設址在桃園縣桃園市○○路7 號15樓之2 禾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翔公司)、禾奕租賃行(下稱禾奕公司),以代辦銀行貸款為業,實則亦以個人名義兼營私人借貸之放款業務(俗稱地下錢莊),詎2 人竟共同基於重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1年起,連續趁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急需金錢週轉,需款孔急之際,在桃園縣桃園市○○○街7 號10樓、桃園縣桃園市○○路7 號15樓之2 及其他某不詳處所,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約定應攤還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要求借貸之人簽立2 或3 倍借款金額之本票或提供保證人以為前開借款之擔保,收取上開重利,其中被害人陳冬梅因不堪渠等之逼債而跳樓自殺身亡。嗣於94年5 月31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7 號15樓之2 內為警查獲,並扣得詳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附表三所示本票及附表四所示之物。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會同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卯○○、辰○○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癸○○(原名童淑汶)、丙○○、寅○○、甲○○、辛○○、戊○○、徐財福、丁○○、子○○、庚○○、壬○○、丑○○、乙○○○、潘根樹之證詞。 ㈢扣案詳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附表三所示本票及附表四所示之物。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卯○○願受之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壹日。被告辰○○願受之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壹日。經查上開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先敘明。 四、附記事項: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 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⑴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344 條之罪,法定刑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 年1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經比較結果關於法定刑最高罰金部分,修正前後規定並無不同,不生法律變更比較問題,此部分應依法律一般適用原則逕依裁判時法即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又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罰金: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換算為新台幣結果,為30元以上,而修正後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已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新臺幣1 千元以上,就法定刑最低罰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故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合先敘明。 ⑵本件被告卯○○、辰○○行為後,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修正後之規定為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準此,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惟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被告卯○○、辰○○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則因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卯○○、辰○○,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⑶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⑷從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業如前述,然上開最高法院決議,係就刑法修正後有關「罪刑」新舊法應一體適用而為指示,而法院依該原則定其「罪刑」後,就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標準之宣告,乃「罪刑執行」之層次,並非「罪刑」之適用,故而,「罪刑」之適用與「罪刑之執行」雖分別適用修正前、修正後之刑法,並無同一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亦無違上開最高法院之決議。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緩刑、保安處分之宣告,均涉及裁量權之行使,須於裁量權行使時,方有比較適用問題,此部分得予割裂適用,合先敘明。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得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提高1 百倍為銀元1 百元以上3 百元以下(即新台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修正為得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裁判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並已刪除)。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並依前開說明,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一併敘明。 ㈢被告卯○○、辰○○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⑴按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從刑附屬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本件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⑵扣案詳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附表三所示本票及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不爭執在卷,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併宣告均沒收。 ⑶至扣案詳如附表五所示支票、附表六所示本票及附表七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係供渠等本件重利所用或供渠等本件重利預備之物,尚難認與本件重利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5 條之11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44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2人所犯重利之犯罪事實: ┌──┬────┬───────┬───────────┐ │編號│ 姓名 │借款時間及金額│ 利 息 計 算 │ │ │ │(單位:新台幣)│ │ ├──┼────┼───────┼───────────┤ │ 1 │癸○○(│94年2月1日,借│每10天為1 期,每期攤還│ │ │原名童淑│6萬元。 │利息(不含本金)1萬2千│ │ │汶) │ │元,必須1次還清6萬元本│ │ │ │ │金始算還清。 │ ├──┼────┼───────┼───────────┤ │ 2 │丙○○ │94年1月間,借3│每7天為1期,每期攤還本│ │ │ │萬元。 │利4千元,本分10 期攤還│ │ │ │ │本利。 │ ├──┼────┼───────┼───────────┤ │ 3 │寅○○ │93年7 月間,借│每10天為1 期,每期攤還│ │ │ │10萬元。 │利息(不含本金)2萬 元│ │ │ │ │,必須1 次還清10萬元始│ │ │ │ │算還清本金。 │ ├──┼────┼───────┼───────────┤ │ 4 │甲○○ │93年3 月間,借│實拿12萬元,之後每10天│ │ │ │15萬元。 │為1期,每期攤還利息3萬│ │ │ │ │元。 │ ├──┼────┼───────┼───────────┤ │ 5 │陳冬梅 │91年間,借20萬│1期60分利息。 │ │ │ │元。 │ │ ├──┼────┼───────┼───────────┤ │ 6 │戊○○ │91年間,借3 萬│每10天為1 期,每期攤還│ │ │ │元。 │利息3千元。 │ ├──┼────┼───────┼───────────┤ │ 7 │丁○○ │94年5 月間,借│1.借2萬元部分,實拿1萬│ │ │ │2萬元及1萬元。│ 7千6百元。 │ │ │ │ │2.借1萬元部分,實拿8千│ │ │ │ │ 5百元。 │ ├──┼────┼───────┼───────────┤ │ 8 │子○○ │91年間,借1 至│借1萬元,每10天為1期,│ │ │ │3萬元不等。 │每期攤還3千 元利息,或│ │ │ │ │每5天為1 期,每期攤還2│ │ │ │ │千元。 │ ├──┼────┼───────┼───────────┤ │ 9 │庚○○ │時間不詳,借 2│借2萬元,實拿1萬6千 元│ │ │ │萬元共2次。 │,之後每7天或10天為1期│ │ │ │ │計算利息。 │ ├──┼────┼───────┼───────────┤ │ 10 │壬○○ │時間不詳,借 2│借2萬元,每5天1 期,不│ │ │ │萬元至4萬 元不│含頭期共分11期(2 個月│ │ │ │等。 │),每期攤還利息2千 元│ │ │ │ │。 │ ├──┼────┼───────┼───────────┤ │ 11 │丑○○ │92年間,借2萬 │1.借2萬 元,實拿1萬6千│ │ │ │元至3萬元不等 │ 元,之後每7天為1期,│ │ │ │多次。 │ 每期攤還本息2千 元,│ │ │ │ │ 共分10期攤還。(日日│ │ │ │ │ 會) │ │ │ │ │2.借3萬 元,實拿2萬7千│ │ │ │ │ 元,之後每10天為1 期│ │ │ │ │ ,每期攤還利息(不含│ │ │ │ │ 本金)3千 元,本金何│ │ │ │ │ 時1 次繳清,利息即繳│ │ │ │ │ 至何時。(小額借款)│ ├──┼────┼───────┼───────────┤ │ 12 │乙○○○│94年3月間,借3│借3萬 元,實拿2萬5千元│ │ │ │萬元約2次。 │,之後每5天或7天為1 期│ │ │ │ │,每期攤還利息5千或6千│ │ │ │ │元,1個月內還清。 │ ├──┼────┼───────┼───────────┤ │ 13 │己○○ │93年間,借2 萬│每5天為1期,每期攤還利│ │ │ │元,由潘根樹出│息3千 元,分10多期攤還│ │ │ │任保證人。 │,最後利息約累積到 1萬│ │ │ │ │餘元。 │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人│發票日 │備 註│ ├──┼─────┼─────────┼───┼────┼──────┤ │ 1 │UA0000000 │一百萬元 │陳冬梅│93.4.6 │正影本各1 張│ ├──┼─────┼─────────┼───┼────┼──────┤ │ 2 │UA0000000 │三十萬元 │陳冬梅│93.1.20 │正 本│ ├──┼─────┼─────────┼───┼────┼──────┤ │ 3 │UA0000000 │三十萬元 │陳冬梅│93.3.9 │正 本│ ├──┼─────┼─────────┼───┼────┼──────┤ │ 4 │TB0000000 │二十萬元 │陳冬梅│92.11.22│正 本│ ├──┼─────┼─────────┼───┼────┼──────┤ │ 5 │UA0000000 │十萬元 │陳冬梅│92.11.27│正 本│ ├──┼─────┼─────────┼───┼────┼──────┤ │ 6 │UA0000000 │空 白│陳冬梅│空 白│正 本│ └──┴─────┴─────────┴───┴────┴──────┘ 附表三: ┌──┬────┬─────┬────┬────┬────┬──────┐ │編號│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備 註│ │ │ │新台幣) │ │ │ │ │ ├──┼────┼─────┼────┼────┼────┼──────┤ │ 1 │059798 │六萬元 │戊○○ │93.2.1 │空 白 │影 本 1 張│ ├──┼────┼─────┼────┼────┼────┼──────┤ │ 2 │059799 │六萬元 │戊○○ │93.2.1 │空 白 │影 本 1 張│ ├──┼────┼─────┼────┼────┼────┼──────┤ │ 3 │048790 │二十四萬元│戊○○ │92.11.1 │空 白 │正 本│ ├──┼────┼─────┼────┼────┼────┼──────┤ │ 4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5.31 │正 本│ ├──┼────┼─────┼────┼────┼────┼──────┤ │ 5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6.30 │正 本│ ├──┼────┼─────┼────┼────┼────┼──────┤ │ 6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7.31 │正 本│ ├──┼────┼─────┼────┼────┼────┼──────┤ │ 7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8.31 │正 本│ ├──┼────┼─────┼────┼────┼────┼──────┤ │ 8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9.30 │正 本│ ├──┼────┼─────┼────┼────┼────┼──────┤ │ 9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10.31│正 本│ ├──┼────┼─────┼────┼────┼────┼──────┤ │ 10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11.30│正 本│ ├──┼────┼─────┼────┼────┼────┼──────┤ │ 11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3.12.31│正 本│ ├──┼────┼─────┼────┼────┼────┼──────┤ │ 12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4.1.31 │正 本│ ├──┼────┼─────┼────┼────┼────┼──────┤ │ 13 │0000000 │七萬五千元│戊○○ │93.3.6 │94.2.28 │正 本│ ├──┼────┼─────┼────┼────┼────┼──────┤ │ 14 │0000000 │四萬元 │戊○○ │93.11.4 │空 白 │正 本│ ├──┼────┼─────┼────┼────┼────┼──────┤ │ 15 │0000000 │二萬元 │戊○○ │93.11.4 │空 白 │正 本│ ├──┼────┼─────┼────┼────┼────┼──────┤ │ 16 │0000000 │六萬元 │癸○○(│94.2.1 │空 白 │正 本│ │ │ │ │原名童淑│ │ │ │ │ │ │ │汶) │ │ │ │ ├──┼────┼─────┼────┼────┼────┼──────┤ │ 17 │181268 │九萬元 │丙○○ │94.1.23 │空 白 │影 本│ ├──┼────┼─────┼────┼────┼────┼──────┤ │ 18 │423357 │三萬元 │子○○ │91.12 2 │空 白 │正 本│ ├──┼────┼─────┼────┼────┼────┼──────┤ │ 19 │423358 │三萬元 │子○○ │91.12.1 │空 白 │正影本各1 張│ ├──┼────┼─────┼────┼────┼────┼──────┤ │ 20 │154238 │二萬元 │子○○ │92.1.15 │空 白 │正影本各1 張│ ├──┼────┼─────┼────┼────┼────┼──────┤ │ 21 │003920 │四萬元 │子○○ │91.10.11│空 白 │正影本各1 張│ ├──┼────┼─────┼────┼────┼────┼──────┤ │ 22 │0000000 │四萬元 │子○○ │91.10.28│空 白 │正 本│ ├──┼────┼─────┼────┼────┼────┼──────┤ │ 23 │0000000 │字跡模糊 │乙○○○│字跡模糊│空 白 │正 本│ ├──┼────┼─────┼────┼────┼────┼──────┤ │ 24 │285037 │二萬元 │乙○○○│92.2.23 │空 白 │正 本│ ├──┼────┼─────┼────┼────┼────┼──────┤ │ 25 │300219 │六萬元 │壬○○ │93.12.7 │空 白 │正 本│ ├──┼────┼─────┼────┼────┼────┼──────┤ │ 26 │0000000 │八萬元 │壬○○ │94.3.15 │空 白 │正 本│ ├──┼────┼─────┼────┼────┼────┼──────┤ │ 27 │397035 │四萬元 │庚○○ │92.10.10│空 白 │正 本│ ├──┼────┼─────┼────┼────┼────┼──────┤ │ 28 │181259 │四萬元 │庚○○ │93.11.8 │空 白 │正 本│ ├──┼────┼─────┼────┼────┼────┼──────┤ │ 29 │397088 │四萬元 │庚○○ │92.7.7 │空 白 │正 本│ ├──┼────┼─────┼────┼────┼────┼──────┤ │ 30 │541367 │二萬元 │丁○○ │94.5.16 │空 白 │正 本│ ├──┼────┼─────┼────┼────┼────┼──────┤ │ 31 │541365 │四萬元 │丁○○ │94.5.10 │空 白 │正 本│ ├──┼────┼─────┼────┼────┼────┼──────┤ │ 32 │181214 │四萬元 │己○○ │93.10.11│空 白 │正 本│ ├──┼────┼─────┼────┼────┼────┼──────┤ │ 33 │424104 │四萬元 │丑○○ │92.3.23 │空 白 │正 本│ ├──┼────┼─────┼────┼────┼────┼──────┤ │ 34 │0000000 │八萬元 │丑○○ │91.10.31│空 白 │影 本│ ├──┼────┼─────┼────┼────┼────┼──────┤ │ 35 │0000000 │四萬元 │丑○○ │92.2.6 │空 白 │影 本│ ├──┼────┼─────┼────┼────┼────┼──────┤ │ 36 │028860 │四萬元 │丑○○ │92.3.18 │空 白 │影 本│ ├──┼────┼─────┼────┼────┼────┼──────┤ │ 37 │424037 │四萬元 │丑○○ │92.2.26 │空 白 │影 本│ ├──┼────┼─────┼────┼────┼────┼──────┤ │ 38 │154274 │八萬元 │丑○○ │92.6.5 │空 白 │影 本│ ├──┼────┼─────┼────┼────┼────┼──────┤ │ 39 │424089 │一萬一千元│丑○○ │92.6.16 │空 白 │影 本│ ├──┼────┼─────┼────┼────┼────┼──────┤ │ 40 │0000000 │二萬元 │丑○○ │92.5.27 │空 白 │影 本│ ├──┼────┼─────┼────┼────┼────┼──────┤ │ 41 │154241 │四萬元 │丑○○ │92.1.20 │空 白 │正 本│ └──┴────┴─────┴────┴────┴────┴──────┘ 附表四: ┌──┬────────────┬──┬──┬───────────┐ │編號│品 名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借款切結書 │ 1 │張 │被害人甲○○所簽立 │ ├──┼────────────┼──┼──┼───────────┤ │ 2 │和解書影本 │ 2 │張 │被害人陳冬梅所簽立 │ ├──┼────────────┼──┼──┼───────────┤ │ 3 │借據 │ 2 │張 │被害人戊○○所簽立 │ ├──┼────────────┼──┼──┼───────────┤ │ 4 │保管單 │ 1 │張 │被害人戊○○所簽立 │ ├──┼────────────┼──┼──┼───────────┤ │ 5 │借據 │ 1 │張 │被害人己○○所簽立 │ ├──┼────────────┼──┼──┼───────────┤ │ 6 │借款明細資料 │ 4 │張 │詳94年偵字第9963號偵查│ │ │ │ │ │卷第124 、126 、128 、│ │ │ │ │ │129頁 │ └──┴────────────┴──┴──┴───────────┘ 附表五: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人│發票日 │備 註│ ├──┼─────┼─────────┼───┼────┼──────┤ │ 1 │CI0000000 │十萬元 │夏明德│93.6.10 │正 本│ └──┴─────┴─────────┴───┴────┴──────┘ 附表六: ┌──┬────┬─────┬────┬────┬────┬──────┐ │編號│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備 註│ │ │ │新台幣) │ │ │ │ │ ├──┼────┼─────┼────┼────┼────┼──────┤ │ 1 │181223 │三十萬元 │邱垂兆 │93.11.29│空 白 │正 本1 張│ ├──┼────┼─────┼────┼────┼────┼──────┤ │ 2 │416287 │十萬元 │駱厥堅 │90.6.30 │空 白 │正 本1 張│ ├──┼────┼─────┼────┼────┼────┼──────┤ │ 3 │00000000│二萬元 │陳永福 │90.8.2 │空 白 │正 本1 張│ ├──┼────┼─────┼────┼────┼────┼──────┤ │ 4 │00000000│二萬元 │陳永福 │90.8.2 │空 白 │正 本1 張│ ├──┼────┼─────┼────┼────┼────┼──────┤ │ 5 │不 明│三萬元 │邱素香 │90.8.10 │空 白 │影 本1 張│ ├──┼────┼─────┼────┼────┼────┼──────┤ │ 6 │00000000│伍萬元 │吳秀英 │90.8.6 │空 白 │影 本1 張│ ├──┼────┼─────┼────┼────┼────┼──────┤ │ 7 │00000000│四萬元 │鍾寶樺 │90.8.2 │空 白 │影 本1 張│ ├──┼────┼─────┼────┼────┼────┼──────┤ │ 8 │403701 │五萬元 │林秀容 │92.11.25│空 白 │正 本1 張│ ├──┼────┼─────┼────┼────┼────┼──────┤ │ 9 │339631 │十萬元 │林秀容 │92.11.11│空 白 │正 本1 張│ ├──┼────┼─────┼────┼────┼────┼──────┤ │ 10 │339630 │十萬元 │林勝雄 │92.11.11│空 白 │正 本1 張│ ├──┼────┼─────┼────┼────┼────┼──────┤ │ 11 │不 明│十五萬元 │黃嘉興 │93.5.31 │空 白 │正 本1 張│ ├──┼────┼─────┼────┼────┼────┼──────┤ │ 12 │059791 │二萬元 │范興國 │93.1.27 │93.4.27 │影 本1 張│ ├──┼────┼─────┼────┼────┼────┼──────┤ │ 13 │397247 │四萬元 │范興國 │93.2.4 │93.3.31 │影 本1 張│ ├──┼────┼─────┼────┼────┼────┼──────┤ │ 14 │397248 │四萬元 │范興國 │93.2.5 │93.3.31 │影 本1 張│ ├──┼────┼─────┼────┼────┼────┼──────┤ │ 15 │0000000 │四萬元 │張孝國 │92.12.2 │空 白 │影 本1 張│ ├──┼────┼─────┼────┼────┼────┼──────┤ │ 16 │048534 │二萬元 │陳靜雯 │93.3.6 │93.4.25 │正 本1 張│ ├──┼────┼─────┼────┼────┼────┼──────┤ │ 17 │048535 │二萬元 │陳靜雯 │93.3.6 │93.4.25 │正 本1 張│ ├──┼────┼─────┼────┼────┼────┼──────┤ │ 18 │059792 │一萬元 │林永輝 │93.2.28 │93.3.5 │影 本1 張│ ├──┼────┼─────┼────┼────┼────┼──────┤ │ 19 │059789 │五萬元 │林永輝 │93.2.28 │93.4.27 │影 本1 張│ ├──┼────┼─────┼────┼────┼────┼──────┤ │ 20 │059788 │五萬元 │林永輝 │93.2.28 │93.4.27 │影 本1 張│ ├──┼────┼─────┼────┼────┼────┼──────┤ │ 21 │059783 │二萬元 │林永輝 │93.2.17 │空 白 │影 本1 張│ ├──┼────┼─────┼────┼────┼────┼──────┤ │ 22 │059784 │二萬元 │林永輝 │93.2.17 │空 白 │影 本1 張│ ├──┼────┼─────┼────┼────┼────┼──────┤ │ 23 │0000000 │二萬元 │楊克強 │92.2.27 │空 白 │影 本1 張│ ├──┼────┼─────┼────┼────┼────┼──────┤ │ 24 │00000000│五萬元 │陳永福 │90.8.6 │空 白 │正 本1 張│ ├──┼────┼─────┼────┼────┼────┼──────┤ │ 25 │059797 │十一萬元 │王國鑫 │93.3.14 │空 白 │正 本1 張│ ├──┼────┼─────┼────┼────┼────┼──────┤ │ 26 │424035 │二萬元 │胡莫順 │92.2.20 │空 白 │正 本1 張│ ├──┼────┼─────┼────┼────┼────┼──────┤ │ 27 │424034 │二萬元 │黃耀宗 │92.2.20 │92.2.20 │正 本1 張│ ├──┼────┼─────┼────┼────┼────┼──────┤ │ 28 │181255 │二十萬元 │徐中雄 │93.7.1 │空 白 │正 本1 張│ ├──┼────┼─────┼────┼────┼────┼──────┤ │ 29 │0000000 │二萬元 │劉純輝 │93.2.3 │空 白 │正 本1 張│ ├──┼────┼─────┼────┼────┼────┼──────┤ │ 30 │059793 │五萬元 │林孟嬌 │93.3.5 │93.5.3 │影 本1 張│ ├──┼────┼─────┼────┼────┼────┼──────┤ │ 31 │059794 │五萬元 │林洸銘 │93.3.5 │93.5.3 │影 本1 張│ └──┴────┴─────┴────┴────┴────┴──────┘ 附表七: ┌──┬────────────────┬──┬──┬────────────────┐ │編號│品 名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辰○○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 │台新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辰○○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3 │安泰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存摺 │ 1 │ 本 │戶名:辰○○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4 │中華郵政-八德更寮腳郵局存摺 │ 1 │ 本 │戶名:辰○○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5 │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辰○○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6 │中國信託-新竹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許丕偉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7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鄭佳平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8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梁振雄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陳學新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0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庚○○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1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禾翔貿易有限公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2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禾奕租賃行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3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存摺 │ 1 │ 本 │戶名:魏有恆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 1 │ 本 │戶名:魏有恆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5 │臺灣銀行存摺 │ 1 │ 本 │戶名:魏有恆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6 │汽車買賣合約書 │ 2 │ 張 │立合約人:邱垂兆 │ ├──┼────────────────┼──┼──┼────────────────┤ │ 17 │邱垂兆國民身分證正本 │ 1 │ 張 │ │ ├──┼────────────────┼──┼──┼────────────────┤ │ 18 │林秀容國民身分證影本 │ 2 │ 張 │ │ ├──┼────────────────┼──┼──┼────────────────┤ │ 19 │款項借用證 │ 1 │ 張 │債務人:林勝雄 │ ├──┼────────────────┼──┼──┼────────────────┤ │ 20 │借款切結書 │ 2 │ 張 │立書人:黃嘉興 │ ├──┼────────────────┼──┼──┼────────────────┤ │ 21 │汽車買賣合約書 │ 2 │ 張 │立合約人:黃嘉興 │ ├──┼────────────────┼──┼──┼────────────────┤ │ 22 │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 │ 1 │ 張 │立合約人:黃嘉興 │ ├──┼────────────────┼──┼──┼────────────────┤ │ 23 │權利車讓渡合約書 │ 2 │ 張 │讓渡人:黃嘉興 │ ├──┼────────────────┼──┼──┼────────────────┤ │ 24 │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1 │ 張 │申請人:甲○○營利事業名稱:禾翔│ │ │ │ │ │貿易有限公司 │ ├──┼────────────────┼──┼──┼────────────────┤ │ 25 │甲○○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26 │禾翔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 1 │ 張 │ │ ├──┼────────────────┼──┼──┼────────────────┤ │ 27 │借款委託授權書 │ 1 │ 份 │客戶姓名:陳冬梅 │ ├──┼────────────────┼──┼──┼────────────────┤ │ 28 │第一銀行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 1 │ 張 │應繳款人:陳冬梅 │ ├──┼────────────────┼──┼──┼────────────────┤ │ 29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2 │ 張 │所有權人:陳冬梅 │ │ │(建號:00000-000 ) │ │ │ │ ├──┼────────────────┼──┼──┼────────────────┤ │ 30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2 │ 張 │所有權人:陳冬梅 │ │ │(地號:0000-0000) │ │ │ │ ├──┼────────────────┼──┼──┼────────────────┤ │ 31 │匯豐銀行月結單 │ 1 │ 張 │應繳款人:陳冬梅 │ ├──┼────────────────┼──┼──┼────────────────┤ │ 32 │讓渡證書 │ 1 │ 張 │立讓渡書人:李湘華 │ ├──┼────────────────┼──┼──┼────────────────┤ │ 33 │李湘華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34 │借據影本 │ 1 │ 張 │債務人:范興國 │ ├──┼────────────────┼──┼──┼────────────────┤ │ 35 │借據 │ 1 │ 張 │立書人:陳靜雯 │ ├──┼────────────────┼──┼──┼────────────────┤ │ 36 │陳靜雯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37 │借據 │ 1 │ 張 │立書人:林永輝 │ ├──┼────────────────┼──┼──┼────────────────┤ │ 3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文 │ 1 │ 份 │相對人:徐必雄 │ │ │ │ │ │ │ ├──┼────────────────┼──┼──┼────────────────┤ │ 39 │溫月鏡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0 │黃嘉興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1 │庚○○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2 │駱厥堅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3 │洪文良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4 │劉玉蘋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5 │郭承諺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6 │張孝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7 │許銘河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8 │范興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49 │范明錦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50 │劉仁益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51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正面影本 │ 1 │ 張 │戶名:戊○○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52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存簿正面影本 │ 1 │ 張 │戶名:簡福助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53 │汽車行照正反面影本 │ 1 │ 張 │牌照號碼:5U-7876 、車主:梅建國│ ├──┼────────────────┼──┼──┼────────────────┤ │ 54 │勞工保險卡正本 │ 6 │ 張 │投保單位名稱:禾翔貿易有限公司 │ ├──┼────────────────┼──┼──┼────────────────┤ │ 55 │建物登記謄本 │ 1 │ 份 │建號:00000-000 │ ├──┼────────────────┼──┼──┼────────────────┤ │ 56 │土地登記謄本 │ 1 │ 份 │地號:0000-0000 │ ├──┼────────────────┼──┼──┼────────────────┤ │ 57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1 │ 張 │所有權人:許銘河 │ │ │(建號:0780) │ │ │ │ ├──┼────────────────┼──┼──┼────────────────┤ │ 58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2 │ 張 │所有權人:許銘河 │ │ │(地號:桃園縣大檜溪段第548 、 │ │ │ │ │ │ 548之3號) │ │ │ │ ├──┼────────────────┼──┼──┼────────────────┤ │ 59 │勞工保險卡影本 │ 1 │ 張 │投保單位名稱:中央企業社 │ ├──┼────────────────┼──┼──┼────────────────┤ │ 60 │梁文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61 │隨身碟 │ 1 │ 個 │ │ ├──┼────────────────┼──┼──┼────────────────┤ │ 62 │禾奕租賃行公司章 │ 1 │ 枚 │ │ ├──┼────────────────┼──┼──┼────────────────┤ │ 63 │禾翔貿易有限公司章 │ 1 │ 枚 │ │ ├──┼────────────────┼──┼──┼────────────────┤ │ 64 │借據 │ 1 │ 張 │立書人:林洸銘 │ ├──┼────────────────┼──┼──┼────────────────┤ │ 65 │林洸銘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 │ 66 │林孟嬌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 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