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38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1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酒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上開仿冒商品,致令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詎甲○○竟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於民國94年6 月某日,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低於正常管道之進價,購入未經附表一商標權人同意,即逕自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列商標之仿冒烈酒「軒尼詩VSOP白蘭地酒」82瓶、「馬帝氏尊者威士忌酒」33瓶、「約翰走路黑牌威士忌酒」43瓶以及「金門高粱酒」300 毫升15瓶、600 毫升1 瓶後,於94年6 月某日,將之全數賣給知情之戊○○牟利(戊○○已另行提起公訴,以上瓶數均是由查扣之仿酒加總而得之數據),再由戊○○轉賣給附表二所示各該不知情之商行欲販賣給不知情之民眾飲用,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及一般消費大眾。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經核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己○○、乙○○、張新勇,證人即「上仕洋酒批發」負責人戊○○、業務員丙○○,證人即附表二所示各該商行負責人黃慧芳、葉涼富、鄧國偉、鄧李錦英、羅茂騰、葉淑蘭、梁耀華、鄧秀珍,證人即酒商謝秉宏、徐盛雄、黃教樺、楊芳宇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商標圖樣之註冊登記證影本及網路查詢資料、扣案仿冒酒類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販賣「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與「上仕洋酒批發」商行之業務員丙○○,惟堅詞否認有何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犯行,辯稱:我的酒類是因為一位叫「丁○○」之人欠我錢,所以我帶他去大賣場買酒,他再把酒給我抵債。我們去特易購一次刷卡買了約新臺幣(下同)7 、8 萬的酒,還有到三峽的酒行2 、3 次用開票的方式買了約20萬的酒。我和丙○○會認識,是因為我到金華商行,透過金華商行的負責人黃教華介紹認識,我和「上仕洋酒批發」的戊○○沒有接觸,我都是和丙○○接洽,我不知道我所賣給丙○○的酒類是假酒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1152號仕暘便利超商(市招為「自由聯盟生鮮超商--中央店」)負責人黃慧芳於94年10月28日警詢中證稱:「94年10月28日警方在上址扣到的『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14瓶,是94年6 月30日由『上仕洋酒公司』的戊○○送來的,進價大約400 元,賣價為550 元。94年11月23日警方在上址扣到的『軒尼詩 VSOP干邑白蘭地』禮盒裝6 瓶、單瓶裝12瓶(共18瓶),也是我向『上仕洋酒公司』的業務員戊○○購買的,我在94年6 月及8 月分別以950 元購買『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禮盒裝、以930 元購買『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單瓶裝。」等語;證人即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135 號盈純商行(市招為「自由聯盟生鮮超市--新明店」)實際負責人葉涼富於94年10月28日、94年11月23日警詢中分別證稱:「警方於94年10月28日在上址扣到的『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18瓶、於94年11月23日扣到的『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1 瓶,及94年11月23日扣到的『軒尼詩 VSOP干邑白蘭地』44瓶,都是我向戊○○購買的。我分別在94年7 月及10月分別向他購買2 次『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94年11月22日向戊○○進了10箱(每箱12瓶)『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進價每瓶405 元(嗣改稱400 元)、售價499 元,『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進價每瓶950 元、售價1,099 元。」等語;證人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3 段26號瑞興商店實際負責人羅茂騰於94年11月23日警詢中證稱:「94 年11月23日警方在上址扣到的『約翰走路黑牌蘇格蘭威士忌』4 瓶,是我以每瓶600 元的價格向上仕有限公司的業務戊○○購買,購買日期我忘了,我以每瓶660 元的價格售出。」等語;證人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3 號盈冠商行(市招為「自由聯盟生鮮超市--龍崗店」)負責人鄧李錦英於94年11月23日、95年2 月8 日警詢中證稱:「94年11月23日警方在上址扣到的『約翰走路黑牌蘇格蘭威士忌』15瓶,是我於94年8 月25日向『上仕洋酒公司』戊○○以每瓶580 元購買,共買36瓶,由我兒子鄧國偉打電話向戊○○叫貨,我以每瓶699 元售出。」等語;證人即址設桃園縣觀音鄉○○村○○路71號豐華商行(市招為「自由聯盟生鮮超市--豐華店」)負責人梁耀華於94年11月23日、95年1 月27日警詢中分別證稱:「94年11月23日警方在上址扣到的『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6 瓶,是我於94年6 月28日向上仕有限公司業務員戊○○購買,進價每瓶950 元,我以每瓶1,100 元售出,該次購買1 箱(共12瓶)。」等語;證人即址設桃園縣觀音鄉○○路94號弘宏商行負責人葉淑蘭於94年11月23日警詢中證稱:「94年11月23日為警在上址扣到的『約翰走路黑牌蘇格蘭威士忌』14瓶、『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2 瓶,是我於94年6 、7 月份向上仕有限公司業務員戊○○購買。『約翰走路黑牌蘇格蘭威士忌』每瓶進價605 元,我以680 元售出;『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每瓶進價900 元,我以1,100 元售出。」等語;證人即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132 號1 樓「自由超商聯盟」(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利事業名稱為「盈裕商行有限公司」)負責人鄧秀珍於94年12月27日警詢中證稱:「94年12月7 日下午5 時許,警方在上址扣到的金門高梁酒58度300 毫升裝15瓶、600 毫升裝1 瓶,是我在94年9 月23日向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地區『上仕洋酒』的戊○○購買的。每瓶進價320 元,我以每瓶399 元的價格售出。」等語在卷,而上開各該證人嗣亦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就上情證述明確。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酒類,均係證人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2 鄰8 之86號『上仕洋酒批發』負責人戊○○所出售一節,復據證人戊○○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是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酒類之來源均為證人戊○○之事實,洵堪認定。再者,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酒類,均各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假酒,此據證人即「亞洲國際洋酒協會」在臺代表暨法商賈漢尼錫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告訴代理人己○○、證人即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張新勇、證人即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乙○○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此外復有國際洋酒協會香港分會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桃園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上仕洋酒出貨單、現場蒐證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所示酒類扣案足憑,亦堪認定。 (二)次查,證人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2 鄰8 之86號『上仕洋酒批發』負責人戊○○於94年10月28日警詢中證稱:「扣案的『馬帝氏尊者威士忌酒』,是我自94年5 月開始陸續向新竹縣湖口鄉○○路6 號『海山公司』以每瓶390 元至395 元不等之價格購買,購買大約200 箱(2,400 瓶)。」等語在卷,並於94年11月23日警詢中證稱:「『軒尼詩VSOP』我是向綽號『小宗』之男子(嗣經指認為甲○○)購買,『馬帝氏洋酒』我是向『海山公司』購買。我是於94年11月19日以每瓶880 元購買『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並以每瓶950 元的價格售出;94年6 月底,以每瓶395 元之價格購買『馬帝氏尊者威士忌酒』,並以每瓶400 元之價格售出。」等語明確,惟嗣於95年1 月19日警詢中改稱:「我在94年9 月23日有販賣金門高梁酒給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132 號1 樓『自由超商聯盟』(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名稱為『盈裕商行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鄧秀珍,我每瓶賣她320 元。這些酒是我在94年9 月初向綽號『小宗』之男子購買的,『小宗』共賣給我2 次酒,種類有『約翰走路』、『軒尼詩』、『馬帝氏』、『金門高梁』,『金門高梁』共有3 種,分別是58度0. 6公升、58度0.3 公升、58度0.75公升,數量我忘了。我向『小宗』購買金門高梁58度0.6 公升,每瓶進價為310 元。」云云,又於95年2 月8 日警詢中證稱:「我經營『上仕洋酒批發』,沒有申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4年11月23日為警在上址扣到仿冒的『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12瓶。本件附表二編號1 至9 中扣到的仿冒『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是我於94年11月19日向綽號『小宗』的男子以每瓶880 元的價格購買,約購買120 瓶,而以每瓶950 元的價格售出。『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是我於94年6 月底向新竹湖口『海山公司』以每瓶395 元購得,再以每瓶400 元售出,數量已不記得。」等語,再於95年3 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葉涼富的『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是和海山老闆進貨的,其他是跟一個叫『小宗』的人進貨,我看我出貨給葉涼富的日期就可以知悉。」等語,惟復於95年10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出問題的『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是向『小宗』買的,扣案的『金門高梁』從標籤上的日期看起來應該是向海山買的。」等語,另於95年6 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賣給黃慧芳的『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是和海山老闆買的,『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是向『小宗』(筆錄誤載為『小鐘』)。」等語,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審判長問:方才證人丙○○講說你們酒進來之後是先存倉,是否如此?)對,沒錯。(審判長問:然後倉庫裡面是根據不同的酒類分門別類來堆放,但是同一類酒不會根據不同的供貨商來分開堆放,是否如此?)是的。(審判長問:堆的話就是按照進貨的順序,先進的先放,後進的再堆上去,是否如此?)是,沒錯。(審判長問:跟甲○○進約翰走路、黑牌期間,是否有跟其他的供貨商進?)也有。(審判長問:也是穿插堆放嗎?)對。(審判長問:那銷出去如果有被扣到是假酒,如何認定這個假酒是跟被告進的?)跟方才VSOP都是一樣,我們也是差不多的時候進他的酒,然後再送出去,就是那批出問題。(審判長問:你不是有穿插堆放,那穿插堆放是跟別人進的酒快銷完了才跟被告進?)因為他的酒進來我一定放最上面,我出貨的時候就是要搬他的出去,我不可能搬下面的,因為這不是啤酒,洋酒是沒有保存期限的。(審判長問:你意思是說本來進的庫存賣快差不多了,然後再跟被告進了『約翰走路』,之後再銷出去的話,直接把最近向被告進的『約翰走路』賣出去,然後就出問題了,是否如此?)對,然後根據那個時候的出貨單,這一批有我就出那幾家,只有那幾家出問題,其他的都沒有出問題。」、「(審判長問:2 種假酒『軒尼詩VSOP』跟『約翰走路』你可以確定是跟被告訂的?是。(審判長問:至於『金門高梁』還有『馬帝氏』的部份,你之前講說可能是跟海山進的,這部份對嗎?)對。」等語甚明,是揆諸上開證人戊○○所證,戊○○僅能確認其所購入嗣並販售與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商家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與「約翰走路黑牌」係向綽號「小宗」之被告甲○○所購買,至如附表二所示扣案「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及「金門高梁」之進貨來源,則多次證稱係向酒商「海山公司」購得。況證人即『上仕洋酒批發』業務員丙○○亦於距案發時刻較為接近之95年6 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看過『小宗』(筆錄誤載為『小鍾』)2 、3 次,平常是我和『小宗』接洽的,我跟他叫『約翰走路黑牌』、『軒尼詩VSOP』,都是我跟他叫的。」等語甚詳,益徵本件僅足認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扣案仿冒商標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與「約翰走路黑牌」假酒,係「上仕洋酒批發」負責人戊○○、業務員丙○○向被告甲○○所購入後轉售,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扣案仿冒商標之「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及「金門高梁」假酒,其貨品來源則殊難認係本件被告甲○○。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甲○○是否明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與「約翰走路黑牌」係仿冒商標之假酒,而仍將之販賣與證人戊○○、丙○○。 (三)再查,證人即壕勝公司負責人謝秉宏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的壕勝公司是桃園最大的代理商,扣案的『馬帝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約翰走路黑牌』我們都有代理。證人戊○○先前在我們公司任職。剛剛說到價格問題,有可能因為向大賣場買而價格低廉,但最近幾年大賣場對價格的控制也很嚴。用假刷卡再賣出去而導致價格低廉也有可能,但這些年來情形比較少見。」等語在卷。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檢察官問:你們是否有問被告他酒的來源為何?)他說從賣場洗出來的。(檢察官問:何謂從賣場洗出來的?)就是從家樂福、大潤發買出來的。(檢察官問:被告賣給你們酒的價格比你們從家樂福、大潤發買還便宜嗎?)應該說價格跟經銷商相比的話,他會便宜一點,應該是要這樣講。(檢察官問:所以被告賣給你的價格是比從家樂福、大潤發買還便宜?)應該不是這樣講,是他的價格跟我們去跟當地的經銷商買酒的話,他的價格會比經銷商可能便宜10來塊。(檢察官問:既然被告賣給你的酒是從家樂福還有大潤發買出來的,為何他還有辦法賣的比經銷商賣給你們的還便宜10來塊?)因為我們做酒這一行,大家都知道有所謂在賣場洗酒出來,用刷卡的洗酒出來,所以賣場都有這一行,我們每個人都知道,全臺灣省都有,大家都知道,所以他們的價格往往都會比一般的經銷商還要便宜,因為當家樂福或大潤發他們的當季的營業額沒有達到的時候,他們負責酒品的主管會有壓力,他們總公司就會要他們掏掉。(審判長問:什麼叫掏掉?)掏掉就是把他賣掉,他們可能會跟代理商就可能約翰走路或金門酒廠當季會簽合約說這個月要做促銷,但是桃園分店的家樂福要進1,000 箱的高梁,可是他們會有進貨的成本的壓力,總公司就會跟你講說可能這一個月要賣掉,當沒有賣掉的時候他壓力就來了,他會通知跟他配合的酒商,說我這隻酒可能便宜賣你20塊,當中管理人主管就會說他沒有辦法補差價給你,他往往拿洗髮精或醬油或者拿什麼來補你差價,這一行的作法都是如此,所以他們買的酒往往會比代理商來得便宜,包括像臺灣啤酒公賣局現在領出來是576 塊,但他們洗出來或買出來不用576 塊。(審判長問:你說他們這一行跟賣場洗酒的價格往往會比經銷商來的便宜?)對,比我們一般店家去公賣局領啤酒,我們一般去領的話有發票是576 塊,但是他們去領出來往往不用,大概560 初就有了。(檢察官問:你做這個酒類買賣這一行的經驗有多久?)差不多2 年的經驗。(審判長問:洗酒的場所,你方才說有到大賣場可以刷卡換現金,有無到其他酒商刷卡換現金的情況?)據我所知比較少。」等語甚明。揆諸上開證人所證,於賣場或酒商以「洗酒」之方式購得價廉之酒品後轉售,此為業界習知之酒類買賣管道,而非顯不尋常之交易方式,況本件復查無被告甲○○係自非法管道購得其明知為仿冒商標酒類商品之實據,是被告甲○○所辯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約翰走路黑牌」酒類之來源,均係其自「特易購」賣場及其他酒商等合法之酒類販售處所購得一節,並非全屬子虛。 (四)再者,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己○○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只代理『約翰走路』與『軒尼詩』。『約翰走路』真酒與假酒最主要的差別在瓶蓋下緣紋路不同,真品的瓶蓋下緣紋路凹陷的很明顯,假的則不明顯。其他的差不多,假酒的瓶身是回收瓶。另外包裝盒看起來也差不多,可能利用回收的外包裝。」等語,而經檢察官當庭勘驗,「約翰走路」真假2 瓶之標籤以肉眼觀察甚為相似,人偶走向也是相同,差別點確實在瓶蓋下緣,另外包裝盒的部分,以肉眼觀察,亦無不同;又己○○復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軒尼詩VSOP』真酒與假酒最主要的差別在於瓶蓋的膠套,真品顏色比較淡、假品顏色比較深。另外假品的包裝盒與真品相同,可能是回收盒。」等語,而經檢察官當庭勘驗,「軒尼詩VSOP」真酒、假酒2 瓶,以肉眼觀察確實相似,另包裝盒亦無不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66號95年10月20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又證人謝秉宏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檢察官問:你既然對賣酒這麼有信譽,如何判斷分辨真假?)因為剛剛洋酒協會的人有希望我,如果檢察官有問到這個問題的話,因為事涉營業機密所以希望所有的人都可以迴避。(檢察官問:一般的商家要如何辨識?)只要他有跟我們買過酒,我們的業務會教他們如何分辨。」等語;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因為當初被查扣的一些假酒,我們也不確定真的還假的,當初還有去外面跟人家請教以後,一些辨認真酒假酒的方法,當初也有跟檢察官講,檢察官當時也是現場比對也是比對不太出來,所以當初那些酒裡面有真酒假酒的數量我們也搞不清楚,因為在當時臺灣沒有一個比較公正可以驗酒的單位。」等語在卷;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檢察官問:你做這個酒類買賣這一行的經驗有多久?)差不多2 年的經驗。(檢察官問:是否從92年開始做?)對,頂多2 年。(檢察官問:你要如何判斷被告賣給你的酒不會是仿冒的假酒?)當初從賣啤酒轉烈酒的時候我們都有注意,都有拿給同行看,我們稍微都有看,會把酒打開來喝看看,覺得都沒有問題,再看商標,一開始先從外觀辨視,從一箱中抽一瓶出來喝看看沒有問題,我們也不是專業的,我們辨識大概只能從代理商業務給我們的資訊來辨別而已。(檢察官問:你們也曾經跟經銷商進過酒嗎?)當然有。(檢察官問:經銷商不都會教你們如何去分辨假酒跟真酒的不同?)是的。(檢察官問:為何你們沒有依照這樣的方式去分辨出來被告進給你們的酒是真酒還是假酒?)因為他們做假酒的人資訊很厲害,譬如一支金門高梁酒它的瓶口,它裡面有防偽的,要用螢光筆的燈去照,當他們知道這個消息曝光之後他們就會貨馬上改過,所以我們跟不上他的資訊,再者代理商他往往不會真的把他們比如顯微鏡或從肉眼可以辨別的地方告訴我們,因為他怕這個東西一傳開的話,做假酒的人知道他們又馬上可以更新,所以往往這個東西代理商的業務他們公司的人會留一手。」等語明確。綜觀被告甲○○所供上情及證人己○○、戊○○、丙○○前開所證,被告甲○○既係以酒類買賣業習知之方式,自合法販售酒品之賣場及商家購得如附表二所示「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約翰走路黑牌」酒品,其購酒過程、處所均無異常之處,則被告甲○○有否懷疑其自一般常見管道購得之酒類竟屬假酒之可能,已難驟認。另查,被告甲○○所購買嗣並販售與證人戊○○、丙○○,再由戊○○、丙○○轉售予如附表二所示商家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與「約翰走路黑牌」假酒,其外包裝盒均係真品回收盒,是倘非逐一開拆清點、辨識內裝酒瓶之特徵,而僅徒以肉眼觀察其外包裝盒,實無得以判斷內裝酒類是否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之可能,而本件亦查無被告甲○○曾有將所購入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約翰走路黑牌」開拆以明辨真假之情事。再者,酒商為免防偽技術遭到突破,竟將防偽辨識之技術視為營業機密,並隱藏部分防偽辨識之方式,以免遭仿冒集團破解而偽冒之。惟防偽技術既係供公眾據以判斷所購商品真偽之重要依歸,倘酒品辨偽方式之資訊未能充分透明公開,勢將造成業者僅得靠經銷商與下游廠商之間、酒類銷售者同行之間彼此口耳相傳或經驗傳承,以為分辨酒品真假依據之窘境,況本件扣案「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約翰走路黑牌」假酒瓶身復係真品回收瓶,而僅能藉封口膠膜、瓶蓋紋路之細微差異以資辨別,在防偽辨識技術資訊因前開商業顧慮而難充分揭露之情況下,更難希冀任何酒類買賣業者均有完整判別酒品真假之常識。而本件被告甲○○之既經某姓名為「丁○○」之人帶同至賣場及酒商刷卡購酒抵債,嗣被告甲○○始另尋管道以圖將該酒品出售,是依被告甲○○從事酒類買賣之背景,殊難認被告甲○○曾獲悉任何判斷扣案「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約翰走路黑牌」酒品真假之知識,是實難逕認被告甲○○確係知悉其所販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約翰走路黑牌」酒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假酒,當亦無從認被告甲○○竟係明知渠等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甲○○有何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附表一: ┌───────────┬─────────────┐ │ 商標圖樣 │ 商標專用權人 │ ├───────────┼─────────────┤ │ Hennessy及圖 │ 法商賈漢尼錫公司 │ │ │ │ ├───────────┼─────────────┤ │ MATISSE馬帝S │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Johnnie Walker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 │ │ 約翰走路 │ │ ├───────────┼─────────────┤ │ ①KKL及圖 │ │ │ ②金 門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③金門及雙龍圖 │ │ │ ④雙龍圖 │ │ └───────────┴─────────────┘ 附表二: ┌──┬─────────┬────────┬──────┬──────┬──────┬─────┐ │編號│ 負責人及商行名稱 │購買品牌 │購買時間 │查扣時間 │ 查扣數量 │參考案號 │ │ │ 地址 │ │ │ │(保管字號)│ │ ├──┼─────────┼────────┼──────┼──────┼──────┼─────┤ │1 │黃慧芳/仕暘商行/│馬帝氏尊者威士忌│94年6月30日 │94年10月28日│14瓶/桃園縣│本署(下同│ │ │桃園縣中壢市○○路│ │ │14時38分 │政府94財菸34│)95偵1589│ │ │1152 號 │ │ │ │號 │號 │ ├──┼─────────┼────────┼──────┼──────┼──────┼─────┤ │2 │葉涼富/盈純商行/│馬帝氏尊者威士忌│94年10月某日│94年10月28日│18瓶/桃園縣│95偵1590號│ │ │桃園縣平鎮市○○路│ │ │15時30分 │政府94財菸35│ │ │ │135號 │ │ │ │號 │ │ ├──┼─────────┼────────┼──────┼──────┼──────┼─────┤ │3 │羅茂騰/瑞興商行/│約翰走路黑牌威士│94年11月某日│94年11月23日│4瓶/桃園縣 │95偵1721號│ │ │桃園縣中壢市○○路│ │ │15 時 │政府94財菸41│ │ │ │3段26號 │ │ │ │號 │ │ ├──┼─────────┼────────┼──────┼──────┼──────┼─────┤ │4 │葉涼富/盈純商行/│軒尼斯VSOP │94年11月22日│94年11月23日│44瓶/桃園縣│95偵1586號│ │ │桃園縣平鎮市○○路│ │ │14 時50分 │政府94財菸42│ │ │ │135號 │ │ │ │號(另查扣1 │ │ │ │ │ │ │ │瓶於查扣編號│ │ │ │ │ │ │ │2時所遺留之 │ │ │ │ │ │ │ │馬帝氏尊者威│ │ │ │ │ │ │ │士忌) │ │ ├──┼─────────┼────────┼──────┼──────┼──────┼─────┤ │5 │黃慧芳/仕暘商行/│軒尼斯VSOP │94年6月29日 │94年11月23日│18瓶/桃園縣│95偵1814號│ │ │桃園縣中壢市○○路│ │及8月26日 │14時45分許 │政府94財菸43│ │ │ │1152 號 │ │ │ │號 │ │ ├──┼─────────┼────────┼──────┼──────┼──────┼─────┤ │6 │梁耀華/豐華商行/│軒尼斯VSOP │94年6月28日 │94年11月23日│6瓶/桃園縣 │95偵1815號│ │ │桃園縣觀音鄉○○路│ │ │14時55分 │政府94財菸44│ │ │ │71號 │ │ │ │號 │ │ ├──┼─────────┼────────┼──────┼──────┼──────┼─────┤ │7 │葉淑蘭/弘宏商行/│①約翰走路黑牌威│①94年6月某 │94年11月23日│①14瓶②2瓶 │95偵1583號│ │ │桃園縣觀音鄉○○路│ 士忌 │ 日及7月8日│16時50分許 │/桃園縣政府│ │ │ │102號 │②軒尼斯VSOP │②94年8月某 │ │94 財菸45號 │ │ │ │ │ │ 日 │ │ │ │ ├──┼─────────┼────────┼──────┼──────┼──────┼─────┤ │8 │鄧李錦英、鄧國偉/│約翰走路黑牌威士│94年8月25日 │94年11月23日│15瓶/桃園縣│95偵1822號│ │ │盈冠商行/桃園縣中│忌 │ │16時50分 │政府94財菸46│ │ │ │壢市○○路3號 │ │ │ │號 │ │ ├──┼─────────┼────────┼──────┼──────┼──────┼─────┤ │9 │戊○○/桃園縣中壢│軒尼斯VSOP │94年6月某日 │94年11月23日│12瓶/桃園縣│95偵1666號│ │ │市過嶺8─86號 │ │至11月23日被│15時10分 │政府94財菸47│ │ │ │ │ │查獲前為止 │ │號 │ │ ├──┼─────────┼────────┼──────┼──────┼──────┼─────┤ │10 │鄧秀珍/盈裕商行/│金門高梁 │94年9月23日 │94年12月7日 │300毫升15瓶 │95偵3546號│ │ │桃園縣八德市○○路│300毫升 │ │15時 │/600毫升1瓶│ │ │ │132號1樓 │600毫升 │ │ │桃園縣政府94│ │ │ │ │ │ │ │財菸51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