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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38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二人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乙○○、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其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8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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