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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8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號(

      戊○○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125號),被告等於準備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2年間因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6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93年間與戊○○共犯搶奪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丁○○上開二罪經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12日假釋出監,刑期至96年11月17日始屆滿,戊○○則於95年4 月7 日假釋出監,刑期至96年6 月19日始屆滿。詎丁○○、戊○○於上揭假釋期間仍不知悔改,丁○○於96年3 月23日凌晨3 時許,行經桃園縣龍潭鄉○○街189 巷2 弄6 號及同巷2 弄2 衖6 號前,見白鐵製洗碗槽1 個(為李宋秀菊所有,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200 元)、白鐵箱1 箱(為甲○○○所有,價值約500 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徒手方式竊取該洗碗槽、白鐵箱,得手後變賣花用。丁○○、戊○○復於96年3 月25日下午2 時50分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聯絡,騎乘車牌號碼DWE-671 號機車至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路315 巷173 號前,由戊○○擔任把風工作,並由丁○○徒手竊取方式,共同竊取乙○○所有之住宅白鐵門(價值約10,000元),得手後即共同騎乘上開機車將竊得白鐵門載離現場,沿途尋找資源回收場俟機兜售。嗣於96年3 月25日下午4 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龍潭鄉○○街268 號利六久廢五金回收廠前查獲,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丁○○、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期日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丁○○、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核與證人丙○○、乙○○、梁偉宏、郭炳宏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採證照片12幀附卷可稽,是被告二人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丁○○、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二人於96年3 月25日下午2 時50分許,竊取白鐵門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丁○○上開二次竊盜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有犯罪前科,素行不佳,並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對於被害人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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