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楊晴翔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2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 6889號,原起訴本院案號:96年易字第65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5年10月9 日起,受僱於嘉信保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信公司),受嘉信公司委任派駐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50 號「歡喜百年社區」擔任 社區總幹事,負責社區行政庶務、警衛、清潔督導、住戶服務與代收住戶管理費、廠商款項代付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接連自95年10月9 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在上址歡喜百年社區內,將經手社區如附表所示之費用侵占入己,總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24萬1,415 元,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支應歡喜百年社區服務之廠商向嘉信公司反應並未領到相關費用,嘉信公司始察覺有異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信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嘉信公司之董事謝光輝,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指述情節相符,復有卷附之歡喜百年社區支出明細表、零用金支出明細表、支出證明單、影印機使用紀錄表、裝潢保證金收據、資源回收收入發放紀錄、管理費收據、百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帳單、高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統一發票及被告應徵基本資料表等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受僱於嘉信公司受派駐至社區大樓擔任社區總幹事兼行政庶務業務,本有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及代為運用、支出社區廠商應付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95年10月9 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雖多次將如附表所示之各費用侵占入己,惟其係利用其擔任社區總幹事之職務期間,在同一上班地點、於密接而不可分之時間裡,為數個接續行為,其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爰審酌被告侵占之金額約達24萬餘元,數額非少,其行為之惡性不可謂輕微,且犯後至今無力賠償被害公司之損失,然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 月16日實施,被告本件行為,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合於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該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且依該條例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獨任法官進行審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