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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77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交簡字第17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明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雪 玉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77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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