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二人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其等犯本罪之時在96年月24日以前,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 0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