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5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預見利用人頭虛設公司者,將用以取得或虛開不實交易發票以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之用途等事實之發生,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受許兆華(原名許泰璋,現由本院另案偵辦中)之所託,與許兆華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於民國91年1 至4 月間之某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附近某處,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予許兆華,允以出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再由許兆華以甲○○名義向經濟部申請設立「金隆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隆盛公司,設於桃園縣中壢市○○里○○○路2 段121 號1 樓),而於91年4 月19日獲准登記,又向桃園縣政府及稅捐單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稅籍登記及使用統一發票,甲○○即因此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自許兆華處按月取得新臺幣(下同)1 萬元左右之報酬。金隆盛公司設立登記後,甲○○、許兆華明知該公司僅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仍由許兆華自91年10月間起至92年12月間止,取得附表一14家公司等營業人所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屬會計憑證)共59紙(合計金額達73,237,183元,稅額為3,661,861 元),作為金隆盛公司申報營業稅時進項退抵之用(惟虛設之金隆盛公司本無營業事實,該公司本身並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又於同期間,連續填製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79 紙(合計金額達169,622,966 元),分別持交予附表二46家公司等營業人,充當為各該公司向金隆盛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於該等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作為進項扣抵之用,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共計8,481,156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6年4 月30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60007914號函暨所附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 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6 月7 日經授中字第09530926400 號函覆之金隆盛公司設立登記之相關資料。 三、比較新舊法: ㈠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暨第35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暨刑之重輕之基本原則,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及第35條之規定;比較新舊法時,亦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及27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 ㈡查被告行為後,下述規定均有所修正: 1.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度有所更動,自屬法律變更。2.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部分: 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提高10倍為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另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之規定已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 3.共同正犯部分: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業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並於94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由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修正為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排除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 4.身分犯部分: 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原規定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以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通常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之情形,亦屬常見,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5.連續犯、牽連犯之部分: 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4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新法刪除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連續犯及第55條後段關於「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牽連犯之規定,此涉及被告所犯罪數,自屬法律變更。 6.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 刑法第41條第1 項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此項修正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亦屬法律變更。 ㈢比較前述各該新舊法變更之結果,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之併科罰金最高額對被告較為有利,另罰金刑之最低度限制業已提高至新臺幣1,000 元,較被告行為時之新臺幣30元不利,且被告所犯之罪,依修正後之規定需論以數罪併罰,新法顯然較為不利;是綜合比較此部分變更結果且整體適用法律,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上開此部分之行為時法律。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亦係行為時法為有利,故同此之理,亦應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定其折算標準。 ㈣至於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雖亦有上述之修正,然被告所為,無論依修正前或後之規定,與案外人許兆華均係共同正犯(詳下述),新舊法之修正內容,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此並非刑法第2 條所稱之「法律變更」,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新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5599、566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修正後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雖就無身分之人增訂與有身分之人共犯罪得減輕其刑之但書,但此為許兆華與被告成立共同正犯之依據,故被告亦無據以減輕其刑之可能,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可言,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裁判時法即可,均併予說明。 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金隆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於上述期間並無銷貨之交易事實,仍由許兆華以該公司之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二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與許兆華間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許兆華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間,仍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雖僅提及被告與許兆華之金隆盛公司於91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取得及虛開不實發票之行為,發票張數、進銷項金額暨稅額均以此計算,惟該公司92年1 月至12月間亦有相同取得及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此部分與上開檢察官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顯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並就相關數據依卷內事證重為認定,附此敘明。㈢爰審酌被告預見將身分證借予他人虛設公司行號,充當人頭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行為,竟仍貪圖小利而為,致許兆華得以虛設公司,多次以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嚴重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參與程度非深,及其犯後已於偵訊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不法利益(約10餘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2 分之1 ,故減為有期徒刑2 月,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金隆盛公司取得進項發票(共14家公司)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進項金額 │稅額 │ ├──┼───────────┼──────┼──┼───────┼─────┤ │ 1 │坤風實業有限公司 │91年11月 │1 │4,677,182 │233,859 │ ├──┼───────────┼──────┼──┼───────┼─────┤ │ 2 │德旺世界有限公司 │91年11-12月 │3 │14,191,785 │709,589 │ ├──┼───────────┼──────┼──┼───────┼─────┤ │ 3 │龍誠科技有限公司 │91年11-12月 │2 │8,585,519 │429,276 │ ├──┼───────────┼──────┼──┼───────┼─────┤ │ 4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1 │112,500 │5,625 │ ├──┼───────────┼──────┼──┼───────┼─────┤ │ 5 │福成科技有限公司 │92年4月 │1 │2,500,000 │125,000 │ ├──┼───────────┼──────┼──┼───────┼─────┤ │ 6 │廣中有限公司 │92年4月 │1 │2,630,000 │131,500 │ ├──┼───────────┼──────┼──┼───────┼─────┤ │ 7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7月 │6 │414,064 │20,705 │ ├──┼───────────┼──────┼──┼───────┼─────┤ │ 8 │薪美科技有限公司 │92年5-6月 │4 │1,156,000 │57,800 │ ├──┼───────────┼──────┼──┼───────┼─────┤ │ 9 │萬迅科技有限公司 │92年7-8月 │13 │5,344,300 │267,215 │ ├──┼───────────┼──────┼──┼───────┼─────┤ │ 10 │安克揚資訊企業有限公司│92年7-8月 │14 │1,527,400 │76,370 │ ├──┼───────────┼──────┼──┼───────┼─────┤ │ 11 │嘉積有限公司 │92年6月 │2 │63,333 │3,167 │ ├──┼───────────┼──────┼──┼───────┼─────┤ │ 12 │銾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月 │2 │6,024,600 │301,230 │ ├──┼───────────┼──────┼──┼───────┼─────┤ │ 13 │第壹有限公司 │92年1月 │5 │14,296,000 │714,800 │ ├──┼───────────┼──────┼──┼───────┼─────┤ │ 14 │斯捷美實業有限公司 │92年1月 │4 │11,714,500 │585,725 │ ├──┼───────────┼──────┼──┼───────┼─────┤ │ │合計 │ │59 │73,237,183 │3,661,861 │ └──┴───────────┴──────┴──┴───────┴─────┘ 附表二:金隆盛公司提供銷項發票(共46家公司)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銷項金額 │稅額 │ ├──┼────────────┼──────┼──┼───────┼─────┤ │ 1 │名誠有限公司 │91年12月 │16 │12,220,597 │611,032 │ ├──┼────────────┼──────┼──┼───────┼─────┤ │ 2 │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91年12月 │8 │3,809,524 │190,476 │ ├──┼────────────┼──────┼──┼───────┼─────┤ │ 3 │永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年12月 │2 │734,000 │36,700 │ ├──┼────────────┼──────┼──┼───────┼─────┤ │ 4 │義瑞科技有限公司 │91年12月 │3 │1,240,200 │62,010 │ ├──┼────────────┼──────┼──┼───────┼─────┤ │ 5 │利棟企業有限公司 │91年12月 │9 │6,795,150 │339,758 │ ├──┼────────────┼──────┼──┼───────┼─────┤ │ 6 │富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91年12月 │2 │1,790,880 │89,544 │ ├──┼────────────┼──────┼──┼───────┼─────┤ │ 7 │政諮實業有限公司 │91年12月 │1 │596,704 │29,835 │ ├──┼────────────┼──────┼──┼───────┼─────┤ │ 8 │婕語百貨行 │91年12月 │1 │140,000 │7,000 │ ├──┼────────────┼──────┼──┼───────┼─────┤ │ 9 │富帷企業有限公司 │91年12月 │1 │149,310 │7,466 │ ├──┼────────────┼──────┼──┼───────┼─────┤ │ 10 │通研實業有限公司 │92年11月 │1 │257,200 │12,860 │ ├──┼────────────┼──────┼──┼───────┼─────┤ │ 11 │順雷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5 │2,300,025 │115,001 │ ├──┼────────────┼──────┼──┼───────┼─────┤ │ 12 │典藏錄影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2 │300,000 │15,000 │ ├──┼────────────┼──────┼──┼───────┼─────┤ │ 13 │秉家電腦有限公司 │92年11月 │1 │19,500 │975 │ ├──┼────────────┼──────┼──┼───────┼─────┤ │ 14 │北岩資訊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6 │1,523,730 │76,187 │ ├──┼────────────┼──────┼──┼───────┼─────┤ │ 1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2年4月 │1 │121,515 │6,076 │ ├──┼────────────┼──────┼──┼───────┼─────┤ │ 16 │德欣電腦有限公司 │92年10月 │1 │318,000 │15,900 │ ├──┼────────────┼──────┼──┼───────┼─────┤ │ 17 │山穩實業有限公司 │92年8月 │4 │3,802,300 │190,116 │ ├──┼────────────┼──────┼──┼───────┼─────┤ │ 18 │宏家電腦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2 │438,375 │21,919 │ ├──┼────────────┼──────┼──┼───────┼─────┤ │ 19 │欣河資訊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5 │1,598,500 │79,925 │ ├──┼────────────┼──────┼──┼───────┼─────┤ │ 20 │環強科技有限公司 │92年8月 │12 │2,800,000 │140,000 │ ├──┼────────────┼──────┼──┼───────┼─────┤ │ 21 │仙鶴工程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6 │5,987,500 │299,375 │ ├──┼────────────┼──────┼──┼───────┼─────┤ │ 22 │盛資實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8 │5,030,500 │251,525 │ ├──┼────────────┼──────┼──┼───────┼─────┤ │ 23 │欣涵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3 │1,175,500 │58,775 │ ├──┼────────────┼──────┼──┼───────┼─────┤ │ 24 │君明企業社 │92年12月 │1 │300,000 │15,000 │ ├──┼────────────┼──────┼──┼───────┼─────┤ │ 25 │歡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2月 │11 │28,492,000 │1,424,600 │ ├──┼────────────┼──────┼──┼───────┼─────┤ │ 26 │順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92年2月 │4 │3,600,000 │180,000 │ ├──┼────────────┼──────┼──┼───────┼─────┤ │ 27 │冠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1 │149,524 │7,476 │ ├──┼────────────┼──────┼──┼───────┼─────┤ │ 28 │萬迅科技有限公司 │92年11月 │1 │3,871,500 │193,575 │ ├──┼────────────┼──────┼──┼───────┼─────┤ │ 29 │鍾霖科技有限公司 │92年8月 │2 │2,318,622 │115,934 │ ├──┼────────────┼──────┼──┼───────┼─────┤ │ 30 │龍泰科技有限公司 │92年8月 │2 │5,020,082 │251,004 │ ├──┼────────────┼──────┼──┼───────┼─────┤ │ 31 │台大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2 │200,000 │10,000 │ ├──┼────────────┼──────┼──┼───────┼─────┤ │ 32 │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 │3 │2,795,000 │139,750 │ ├──┼────────────┼──────┼──┼───────┼─────┤ │ 33 │金運水電行 │92年11-12月 │7 │1,000,000 │50,001 │ ├──┼────────────┼──────┼──┼───────┼─────┤ │ 34 │資訊家國際有限公司 │92年11月 │2 │253,600 │12,680 │ ├──┼────────────┼──────┼──┼───────┼─────┤ │ 35 │星照科技有限公司 │92年12月 │1 │39,000 │1,950 │ ├──┼────────────┼──────┼──┼───────┼─────┤ │ 36 │旭豐國際有限公司 │92年12月 │2 │65,000 │3,250 │ ├──┼────────────┼──────┼──┼───────┼─────┤ │ 37 │宇高資訊有限公司 │92年11月 │2 │82,000 │4,100 │ ├──┼────────────┼──────┼──┼───────┼─────┤ │ 38 │恆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3 │791,500 │39,575 │ ├──┼────────────┼──────┼──┼───────┼─────┤ │ 39 │三玳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1月 │3 │1,818,600 │90,930 │ ├──┼────────────┼──────┼──┼───────┼─────┤ │ 40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5 │1,600,000 │80,000 │ ├──┼────────────┼──────┼──┼───────┼─────┤ │ 41 │丰愷有限公司 │92年10月 │1 │4,000 │200 │ ├──┼────────────┼──────┼──┼───────┼─────┤ │ 42 │玳瑞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1月 │1 │1,000,000 │50,000 │ ├──┼────────────┼──────┼──┼───────┼─────┤ │ 43 │久煬藝術品製作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2 │202,400 │10,120 │ ├──┼────────────┼──────┼──┼───────┼─────┤ │ 44 │威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92年11-12月 │18 │61,510,928 │3,075,546 │ ├──┼────────────┼──────┼──┼───────┼─────┤ │ 45 │哈魯蜜企業 │92年11月 │1 │192,500 │9,625 │ ├──┼────────────┼──────┼──┼───────┼─────┤ │ 46 │豪昱電子有限公司 │92年6月 │4 │1,167,700 │58,385 │ ├──┼────────────┼──────┼──┼───────┼─────┤ │ │合計 │ │179 │169,622,966 │8,481,156 │ └──┴────────────┴──────┴──┴───────┴─────┘